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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将集中统一监管
2019-06-10 09:45来源:四川日报
实施范围

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群团组织及其所属部门以及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

实施时间

2019年12月底前,选择部分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先行试点

2020年12月底前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2021年全面推开

实施方式

分类处置,省级党政机关直接兴办的企业,除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全部实行脱钩划转

对部分保留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革,将企业国有股权分为集中监管股权和原主办单位股权

四川日报讯(记者 朱雪黎)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推进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明确除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机构外,其他省直部门、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并将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实施范围包括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群团组织及其所属部门以及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经营性国有资产。2019年12月底前,将选择部分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先行试点;2020年12月底前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体系;2021年全面推开。

我省将实施分类处置,省级党政机关直接兴办的企业,除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全部实行脱钩划转。新闻宣传、文化类企业维持现行管理体制,继续实行管人管事管资产和管导向相结合的办法;金融、政法等领域承担国家特殊任务的企业及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企业,维持现行管理体制不变。

我省将对脱钩划转企业纳入接收企业实施集中监管。接收划转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将划入企业统一纳入考核范围。对部分保留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革,将企业国有股权分为集中监管股权和原主办单位股权。原主办单位在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管理人员选聘、投资风险控制等重大事项上拥有主要表决权,在国有产权转让、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上拥有一票否决权,同时享有根据企业经营业绩和持股情况获得收益的权利。

《意见》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由同一人担任。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各相关单位、企业不得隐瞒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得擅自处置资产,不得突击花钱、私分财物,不得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对工作不力或故意推诿及其他违反规定的,严肃追究责任。
编辑:陈艾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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