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沅
继安徽公务员开网约车遭单位处分后,2016年7月28日,交通部、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等7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满足条件的私家车可按一定程序转为网约车,从事专车运营。
有关公职人员开网约车的争议,实质上是一个“情与法”的话题。从法律维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禁止国家公职人员从事经营性的商业活动,要求公务员不得参与经商、不得在在企业任职。从劳动者维度看,依靠自己的劳动、技术和生产工具向社会、他人提供正当服务获取劳动报酬确实无可厚非。公职人员因其身份的敏感性,有小部分民众的受传统偏见的影响,容易把“开网约车”与灰色收入联系起来,进而做出否定的评价。其实,网约车运营行为并不属于“经商活动、在企业任职”等相关情形,实际上也不可能因此产生违纪、腐败问题。因此,公职人员在非工作时间、不违法违规的情况下开网约车不应接受双重规则的裁判。
规范公职人员开网约车,需要对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完善。《公务员法》于2005年颁布,2006年实施,迄今为止长达十余年未修改,法律条款无法预见当今的发展变化,其调整的法律关系也在不断扩大化,就“公职人员开网约车”这一行为,便显现出明显的滞后性。要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不能盲目的否定,处理方式务必保证合理、公正,具备对世的指导价值。公职人员群体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组织、机关对其的约束和管理必然受人瞩目,处理的得当,可形成良好的社会影响,收获“树新风、扬正气”的效果。处理的失范,则会造成社会价值取向的紊乱,不利于良好社会风气的建设。而这一切的关键,就在于以制度做保障,以立法精神指导、以科学的法律条文规范公职人员的言行。
看待公职人员开网约车的行为,应当去“标签化”“去颜色化”。安徽开网约车遭受处分的公务员之所以被高调曝光、被严肃处理,很大程度上是“公务员”身份使然。新闻曝光,乍一看,不禁就会令人联想到“公车私用”、“上班时间擅离岗位”等关键词联系起来,哪怕事实并非如此······公职人员在上班时间自然是应当坚守岗位,履行本职工作,忠于职守,然而,公职人员也一样具有“人民群众”的属性,也面临赡养父母、抚育儿女、走亲访友的生活问题,为何就不能在工作之余依靠自己的劳动付出换取劳动报酬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