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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要点解读
2016-02-22 09:51来源:大连党建杂志
●《新条例》要点速读

数说《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

常委会委员名额,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

党的地方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个别民族自治地方需要适当增加副书记职数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

全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决定,必须由全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会时予以追认。

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

9类重大事项须通过召开全会讨论和决定

①制定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以及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②讨论和决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

③讨论和决定本地区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重要党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

④决定召开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⑤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

⑥选举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

⑦决定递补党委委员;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决定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党组织;决定或者追认给予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

⑧研究讨论本地区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

⑨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新条例》四大亮点

1、严守政治规矩、“反四风”入新规

1996年的旧条例并未出现“从严治党”表述。新条例则在总则、地方委员会的工作原则和工作职责等条款中,4提“从严治党”。

新条例总则中的第一条、第一句话即点明“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其后,在党的地方委员会必须遵循的六大工作原则中,再次提出“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在“职责”条款中再度明确,“党的地方委员会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在常委会的工作职责中,又一次提出“常委会其他委员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

十八大以来一系列从严治党的新要求,也写入了地方委员会的职责条款中,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反四风”、践行“三严三实”,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从政环境。

中央党校教授张希贤表示,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大量贪腐案例表明,有的地方委员会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落实不够,常委班子的集体责任意识不强,主要领导干部的主责意识不强。因此,中央领导多次强调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新条例从党内法规层面,强调了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在从严治党方面的职责,对全面从严治党作出了制度性规定。

2、市、县两级常委会委员9至11人

一个地方党委应该有多少名常委?新条例明确提出:常委会委员名额,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党的地方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常委会委员名额的,个别民族自治地方需要适当增加副书记职数的,均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

条例对党委书记、副书记的职责作出了规范:党委书记主持全面工作,组织常委会活动,协调常委会委员的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担任政府正职的党委副书记,主持政府全面工作,组织政府党组活动;不担任政府职务的党委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党建工作等。规定“新当选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应当任满一届”。

从2004年开始,中央对地方党委进行“减副”,每省的省委副书记减少到二人。不过,新疆、西藏两个自治区较为特殊。在2006年至2007年的省级党委换届中,西藏、新疆保留4位副书记,内蒙古保留3位副书记,其余各省区市党委副书记职数均为两人。在2011年至2012年的省级党委换届中,西藏配备了4位副书记,新疆则有3位副书记,包括内蒙古在内的其余省区市党委均有两位副书记。

中央党校教授张希贤表示,常委会委员名额此前并未有硬性规定,地方党委一般按照惯例作出安排。新条例的一大亮点在于,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定编确责”,明确了常委会委员配备的上述原则,“常委会是党的地方委员会的核心决策层,是‘关键少数’,明确常委会委员配备的原则,有利于‘关键少数’更好地发挥作用”。

3、建职责清单制度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此前,个别地方党委全会的决策监督与常委会职责界限不够明确,出现了常委会代替全会作出决策的情况。

对此,新条例要求“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建立职责清单制度,明确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一一列出了全会、常委会的各自“职责清单”,明确“决定递补党委委员”等9类重大事项,必须通过召开全会进行讨论和决定。

对于“决定递补党委委员”,新条例完善了委员递补、补选制度,并创设了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辞职和自动终止制度,从而有效解决了此前遇到的一些问题,例如此前一些地方候补委员名额较少,可干部交流比较频繁,导致候补委员递补完后仍有委员空缺;有的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因调离本地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候补委员,却缺乏退出机制;有的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的党纪处分后,委员资格缺乏自动终止程序。

4、“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写入新规

最近出版的《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中,首次公开发表了习近平在中纪委五次全会上的一段讲话,其中提到了违背民主集中制和妄议中央的危害性。

习近平提出:有的领导干部把自己凌驾于组织之上,把党派他去主政的地方当成了自己的“独立王国”,用干部、作决策不按规定向中央报告,搞小山头、小团伙、小圈子;有的人发展到目空一切的地步,甚至冲着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大放厥词,散布对中央领导同志的恶毒谣言,压制、打击同自己意见不合的同志。

如何杜绝上述问题?新条例提出:“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常委会其他委员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独断专行”。

同时规定:常委会委员代表党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常委会审定或者党委书记批准。常委会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委集体决定精神。

●《条例》三大释疑

1、这部条例有多重要?

我们党要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离不开坚强有力的组织制度保障。而在党的各级各类组织中,地方党委所处的地位十分重要。

回顾历史,1921年党的一大确立的地方执行委员会正是地方党委的前身。1927年修订的党章,将执行委员会改为委员会,正式确立了地方党委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党在全国范围内执政,地方党委制度普遍建立起来。虽然其在文革中一度遭到破坏,以“革命委员会”代替地方党委的领导,但很快得到恢复。改革开放后,这项制度不断得到完善。

2014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公报显示:全国共有党的各级地方委员会3218个。其中,省(区、市)党委31个,市(地、州)党委397个,县(市、区)党委2790个。

3200多个地方党委强不强、领导作用发挥好不好,事关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提高,事关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因此,完善地方党委制度,也就成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

2、党中央哪些新要求写入条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在这些方面提出许多新要求。而这些新精神都在新条例中得到体现。

比如,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

而新条例就突出规定,地方党委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并明确专职副书记的职责主要是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这将有望使一些地方党委存在的重经济社会发展,轻管党治党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同时,条例又明确地方党委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重在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这就确保地方党委既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又不会在工作中大包大揽,甚至越俎代庖。

再比如,老版条例规定地方党委要“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新条例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的表述,既体现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不同,也对地方党委开展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此外,新条例明确指出地方党委要加强对本地区宣传思想文化、群团、统一战线等工作的领导,这些都是对中央一系列新要求新精神的具体体现。

修订后的新条例由原来的7章40条调整为7章33条。其中,新增加“组织和成员”一章。

老版条例的第五章“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被压缩成了1条,并入“职责”一章。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字数少许多,但这一条的信息含量巨大。从“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到反“四风”再到践行“三严三实”,其对地方党委提出的有关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的要求更高了。

3、“全会”“常委会”“书记专题会”有什么区别?

根据条例,党的地方委员会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候补委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

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则是由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会)选举产生,由党的地方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组成。

书记专题会议则是条例确立的一项新的酝酿机制。要了解这项新机制,有必要简单回顾一下历史。

在老版条例中,设有专门的“书记办公会”一节,规定其议事范围是:酝酿需要提交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对常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交流日常工作情况。

书记办公会由书记、副书记参加。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以来,地方各级党委按照中央关于领导班子配备改革要求,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大幅减少了副书记的职数。书记办公会也在这个背景下退出了历史舞台。

针对书记办公会取消后,各地对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酝酿环节做法不一的问题,新条例规定,“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会议“由书记主持,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常委会委员等参加”。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不论以前的书记办公会,还是如今的书记专题会,都不是决策机构。新条例明确指出,“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摘自《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编辑:黄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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