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 《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一起来看《规定》要点!
一、适用范围
《规定》适用于地方党委和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设立的党组(党委)。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在本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的基层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参照《规定》执行。
二、遵循原则
坚持紧紧围绕加强和改善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全覆盖;坚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过程和效果相统一。
三、责任内容
1.地方党委应当将党的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地区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
2.党组(党委)应当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
3.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责任落实,增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自觉和能力,带头遵守执行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规定。
4.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是党委抓全面从严治党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
5.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同时,应当通过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协助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6.党委办公厅(室)、职能部门、办事机构等是党委抓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执行机关,应当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7.党的机关工委作为党委派出机关,应当统一组织、规划、部署本级机关党的工作,指导机关开展党的各方面建设。
8.部门和单位机关党委作为机关党建工作专责机构,应当协助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四、责任落实
1.党委(党组)每半年应当至少召开1次常委会会议(党组会议)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工作。
2.党委(党组)可以根据《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责任清单,具体明确党委(党组)及其书记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
3.党委(党组)每年年初应当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形势和任务,制订本地区本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年度任务安排。
4.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加强对全面从严治党的调查研究。
5.党委(党组)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全面从严治党宣传教育。
6.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作为年度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内容。
7.党委(党组)书记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一级党委(党组)书记,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党组织书记,发现存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发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管党治党问题较多、党员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较多的,应当及时进行约谈。
8.党委(党组)应当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通报本地区本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
9.党委(党组)应当开展有针对性地教育培训,强化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
五、监督追责
1.地方党委每年年初应当向上一级党委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
2.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巡视巡察。
3.统筹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等方面考核,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建立健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制度。
4.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有不认真、不得力等情形,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