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四川省检察机关公诉工作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现场获悉,四川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安小予受贿案经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被告人安小予犯受贿罪,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一审宣判后,安小予未提出上诉。
经查,2001年春节至2013年6月期间,被告人安小予(副厅级)利用担任四川大学规划建设处处长、校长助理、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副校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招投标建设等方面,为工程承建商李某德、杨某军、杨某智、吴某明等4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工程承建商李某德现金人民币205.4万元和价值66万余元大切诺基越野车一辆;非法收受电力工程承建商杨某军现金人民币43万元;非法收受工程承建商杨某智现金人民币6万元;非法收受道路工程承建商吴某明现金人民币33万元,共计收受4人所送现金、汽车等财物人民币353.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安小予退还了所有赃款。
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安小予犯受贿罪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绵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所有事实予以认定,判处被告人安小予犯受贿罪,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一审宣判后,安小予未提出上诉。(记者 雷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