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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唱好“双城记”、建好“经济圈”提供法治保障
2021-08-09 16:11来源:四川党的建设杂志
【编者按】“同心山成玉,协力土变金。”一年前,川渝两地人大“手牵手”,聚智聚力,拉开了协同立法、联动监督、协同开展代表活动等合作的序幕;一年后,川渝两地人大首个协同立法成果落地,合作内容愈加丰富。本期“双城记·国家战略”栏目聚焦川渝两地人大常委会的合作,看两地如何协同发展,唱响“双城记”。

四川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作出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的部署后,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行动迅速,落实坚决,2021年3月《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后表决通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规也是川渝两地第一个协同立法项目,《条例》的颁布施行将为唱好“双城记”、建好“经济圈”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协同立法对推动川渝两地经济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川渝两省市人大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战略部署,通过协同立法进一步规范、优化川渝地区的营商环境,建立了相对统一、相互衔接的法规制度,针对同类事项作出30多处协同规定,明确两地共建功能平台、统一服务标准、数据共通共享,完善纠纷化解协作机制、执法和司法协作机制,在相应章节明确“协同推进成渝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进建立成渝地区‘12345’政务服务热线联动机制”“推进川渝两地法律服务资源共建、共享”和“支持成渝地区行业协会商会沟通交流互认”等。

这次协同立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重大战略部署的具体举措。2020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着眼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提出了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为新时代成渝地区高质量发展擘画了美好蓝图、提供了根本遵循。川渝两地人大常委会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四川重庆党政联席会议精神,签订了《关于协同助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合作协议》,明确将优化营商环境立法作为两省市第一个协同立法项目,意在通过区域协同立法,共同破解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建立相对统一、协同推进的法规制度,真正为唱好“双城记”、建好“经济圈”贡献人大智慧和力量。

这次协同立法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重大战略部署的具体举措。2017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这是根据国际国内环境变化,特别是我国发展条件和发展阶段变化作出的重大判断。2018年6月,四川省委作出《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党中央和四川省委作出的决策部署,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实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的有效衔接。2019年10月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确立的优化营商环境的基本制度,需要发挥地方立法细化、补充的作用,打通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的“最后一公里”。近年来,我省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方面作出的改革和创新、积累的经验和做法,需要发挥地方立法的创制作用进行总结、提升、固化。

《条例》进一步完善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体系

《条例》共5章77条,分别为总则、市场环境、政务服务、法治保障、附则。主要从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等方面进行规范。

优化市场环境,保障公平竞争。围绕破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难点堵点,立足打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条例》主要做了以下规定:实行市场准入清单化管理,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探索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持续完善“一窗通”平台服务功能,推进各类事项电子化办理,深化“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强化政务诚信,探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拖欠账款行为约束惩戒机制。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回应市场主体的合理建议与诉求。

提升政务环境,服务市场主体。围绕巩固和深化“放管服”改革成果,着眼高效便捷提升政务环境,《条例》主要做了以下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推行政务服务事项、行政许可事项和证明事项清单化管理。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技术,创新政务服务方式,推行“一网通办”“掌上办”。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建立重大项目联系制度和协调处理机制,为企业提供全流程服务保障,实行投诉举报一号响应,推行政策兑现事项集成服务模式,编制政策兑现事项清单,建立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的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分阶段审批,加强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跨前服务,对不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关键要件在审批流程中探索试点“容缺后补”机制。

营造法治环境,稳定各方预期。围绕营造公平公正法治环境,进一步发挥法治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条例》规定:凡是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适时清理、修改、废止或者暂时调整适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平台以及有关案件行政处理的快速通道,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的维权援助。建立政府与法院关于企业破产工作的协调机制。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促进困境企业及时获得救助。构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整合法律服务资源,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在贯彻落实中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徒法不足以自行。”《条例》颁布施行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

一是要做好学习宣传和普法工作,全面掌握法规要求,不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知法用法。二是要根据《条例》的规定及时制定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三是要对《条例》中规定的改革要求和任务,抓紧制定具体细化落实方案。四是立法工作机关要聚焦涉及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的高频事项,跟踪法规施行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地方立法奠定基础,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全省竞争力持续提升。(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王俊
编辑:黄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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