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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善政”走向“善治”
2019-12-06 17:13来源:四川党的建设杂志
吴 涛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主任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明确了保障“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治化路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同时明确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之一,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中国法治建设从“善政”走向“善治”指明了方向。

“善政”是对政府治理的要求,自从有了国家及其政府以来,“善政”便成为人们所期望的理想治理模式。伴随着改革开放事业不断推进,我国逐步走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围绕如何将政府建设成为真正的“法治政府”做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和安排。总体而言,法治政府建设以来成效显著,但鉴于是在“善政”的单向维度下展开的,政府自我改革和创新的力度有限,政府治理效能不足,政府的法治建设状况与民众的期望之间存在着一定差距。为了回应社会对法治的期盼和渴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了中国法治建设的路径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提出“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法治政府不再是“善政”模式下政府单向维度的自我改良,而成为“善治”语境下“共同推进,一体建设”的共同治理过程。因此,完善政府治理体系就成为今后法治政府建设的着力点和方向。“善治”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善治”的基本内涵中合法性和法治是首要因素,从“善政”走向“善治”,首先必须建立完善法治体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才能确保“善治”实现。

“善治”是多维度的治理体系,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既是这一现代治理体系的领导者和引领者,也是这一现代治理体系的参与者,因此“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断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

“善治”是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现代治理过程,多方参与必须在共同的权威之下才能达成共识。因此必须确立宪法的权威性,“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

“善治”必须以“良法”为根基,以良法保障善治。立“良法”必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新格局,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善治”的目标必须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善治”的实现必定要以宪法法律的严格实施为前提,必须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因此,必须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带动全社会严格执行和遵守法律、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责编/蒋筱青) 


编辑:喻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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