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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享受两年退休时光 四川交警总队原总队长何宗志一审获刑14年
2019-02-21 10:27来源:四川在线

四川在线记者 袁敏

2月1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何宗志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由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显示,原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党委书记、总队长(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何宗志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落马:副厅级侦察员仅享受两年退休时光

何宗志今年64岁,1955年11月出生于巴中市南江县。1978年4月,在南江县委办公室工作多年何宗志正式转战公安系统,先后任南江县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大队长,副局长,南江县正直区副区长,县公安局副局长、局长,巴中市(现巴州区)公安局政委,巴中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等职务。

1998年12月,何宗志离开家乡巴中,在随后的8年时间里先后任资阳地区公安处副处长,资阳市公安局副局长,资阳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等职务。

2006年10月,何宗志上调省城,出任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任期一直持续到2013年4月。2013年4月,何宗志任四川省公安厅副厅级侦察员。2015年1月,何宗志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何宗志的退休生活仅享受了两年时间的宁静,2017年2月23日,四川省纪委发布通报:四川省公安厅原副厅级侦察员何宗志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经四川省检察院指定管辖,2017年12月14日,何宗志被指控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由遂宁市人民检察院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受贿:帮忙办事带来丰厚收益

判决书显示,2000年至2016年,何宗志利用担任资阳地区公安处副处长、资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局长、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等职务的便利,在土地转让、工程承包、设备采购、车牌办理、车牌生产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

同时,何宗志还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续签合同、职务升迁等方面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830.91万元。

判决书所显示的何宗志受贿事实达到了16项。

1999年9月至2001年1月,何宗志在担任资阳地区公安处副处长期间,在办理一件枪杀案中,先后4次收受现金8万元,这是何宗志名下最早一笔受贿犯罪记录。

2012年,何宗志利用担任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的职务便利,通过向机场打招呼的方式,为一家企业在机场T1航站楼餐厅经营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其外甥收受该公司现金200万元,何宗志分得现金100万元。这是判决书中记录的何宗志最大单笔受贿金额。

在判决书所列何宗志的受贿事实中,“车牌办理”成为其中的高频词。较为典型的是,2011年1月至2016年5月,何宗志利用担任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的职务便利,为某矿业集团公司董事长提供车牌办理方面帮助,由此先后8次收获24万元现金的利益输送,同时还收下1根金条(价值15.82万元)、1辆奥迪车(价值46.13万元),共计折合价值85.95万元。

获刑:一审判处14年 大部分赃款被追缴

判决书显示,2016年12月16日,四川省纪委决定对何宗志立案并采取“两规”措施的审查。2016年12月20日,何宗志在组织宣布对其使用“两规”措施审查前,主动交代了组织已经掌握的其滥用职权的问题;主动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其收受现金687.13万元、加币0.2万元、卢布5万元、万宝龙手表2块、万宝龙钢笔1支、蒂芙尼钻戒1枚、金条1根(500克)的问题。

遂宁市中院一审认为,何宗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独自或伙同他人收受财物共计830.9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何宗志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滥用职权将侦查机关扣押的财物进行处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何宗志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449.22万元损失,属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

何宗志受他人请托、为谋取私利而滥用职权,属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何宗志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何宗志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职务升迁提供帮助,且在十八大以后继续受贿,可以对其酌定从重处罚。

何宗志到案后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案侦中,何宗志能积极退缴大部分赃款,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最终,遂宁市中院以犯受贿罪,判处何宗志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以犯滥用职权罪,判处何宗志有期徒刑5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同时,何宗志730.91万元的受贿所得被依法予以追缴。

编辑:陈艾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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