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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市场竞争机制改革的思路和对策
2019-02-11 15:45来源:成都《先锋》杂志
赵勇 王业强

经过40年的发展,我国市场竞争机制基本形成,但仍然存在准入限制、行政性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在新阶段,应以建立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为导向,以全面深化改革为主线,按照“除保护、宽准入、破垄断、强执法、立规范”的思路,促进市场竞争主体更具活力,市场竞争规则更加完善公平,市场竞争环境更加优良,市场竞争政策更加规范有效,使市场竞争机制在更大范围内充分发挥作用。

市场竞争机制发展历程及成效

1978年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经过四个阶段的发展,逐渐建立并不断完善。

第一个阶段:竞争机制引入阶段(1978-1991)。以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为标志,我国正式开始启动市场化改革。在改革初期,放开价格成为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并首先从小商品和农副产品领域开始。相应地,在这些领域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和供求机制。1980年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对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必要性、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采取合法手段进行竞争等做出原则性规定。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商品价格改革进一步加快,放开价格的领域由小商品和农副产品逐渐向工业产品领域拓展。相应地,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范围扩大到工业品领域。特别是,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加强建立和培育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之后,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范围和领域进一步扩大。

第二个阶段:竞争机制基本建立阶段(1992-2002)。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正式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和基本内容。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尽快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进一步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健全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管理,清除市场障碍,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垄断。在此之后,市场化改革开始提速,基本全面放开了竞争性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全国统一的商品市场基本形成。取消了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要素市场逐步形成。相应地,竞争机制在绝大多数商品市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作用强度显著提高,竞争机制在主要要素市场初步建立。《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法规和政策性规定开始颁布实施,市场竞争规则进一步完善。

第三个阶段:竞争机制完善阶段(2003-2011)。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到2020年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要求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对建设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做出全面部署。这一阶段,通过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大幅放宽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条件和准入领域;进一步放开要素市场,重要资源、要素的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形成。与此相适应,市场竞争机制扩大到几乎所有的经济领域,《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等一系列重要的市场竞争法规开始颁布实施,市场竞争规则基本完善,市场竞争环境进一步优化。

第四个阶段:竞争机制优化阶段(2012至今)。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打破行政性垄断。按照上述总体要求,各级政府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加快推广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不合理的规定和做法,特别是通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僵尸企业退出,市场竞争环境不断优化。同时,出台涉及反垄断执法的部门规章、规范性和指导性文件和指南,相关市场竞争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特别是一些法律法规的修订,使市场竞争规则更加适应新阶段发展需要。

总之,经过40年的发展,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条件基本具备,市场竞争主体大幅增加,市场竞争程度越来越激烈,市场竞争规则基本完备,竞争机制的作用范围和领域不断扩大,市场监管新机制基本建立。

市场竞争机制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

存在的问题。一是部分领域仍然存在不当准入限制。目前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和管制仍然较多,部分行业和领域的显性和隐性准入限制仍然未完全消除。二是行政性垄断和自然垄断依然比较突出。企业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前置审批、核准、认证项目较多,以及执行层面变相设置的不合理规定现象也比较普遍,有些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组织甚至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部分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国有企业,存在垄断高价、捆绑销售、串谋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是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在一些地区领域和行业仍然存在。部分地方政府对外地企业、产品和服务设置歧视性市场准入限制和市场壁垒,招标、采购、项目审批等方面向本地区企业倾斜,为本地企业提供各类政府补贴、隐性担保。四是不正当竞争问题时有发生。一些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相关企业发展。还有一些企业采取仿冒名牌、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商业贿赂、侵犯专利和版权、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部分企业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或附条件交易。五是新经济领域竞争行为规制缺乏可适用的法律法规。目前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来有效地规制平台对内部经营商户以及生产制造企业实施限制性措施或排他性交易、平台对消费者实施掠夺性定价或价格歧视等行为。

竞争机制面临的挑战。一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更高的要求。党的十九大要求,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上述要求,涉及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治理能力的提高,面临的难度和阻力非常大。二是全面开放后与世界规则全面接轨。未来我国将全面扩大开放,不断放宽对外资的市场准入限制,这将会涉及深层次的政府管理体制根本性变革,以及竞争规则和法律体系与国际全面接轨,实现这一要求面临巨大挑战。三是新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数字经济、共享经济等新经济不断涌现,颠覆了许多传统的生产经营模式和消费模式,需要更高的规制能力和更多样的规制手段,以及全新的法律法规来适应新经济发展。

完善市场竞争机制的对策建议

按照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双重要求,以全面深化改革为主线,按照“除保护、宽准入、破垄断、强执法、立规范”的思路,以市场竞争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为目标,推动市场竞争机制更加健全。

(一)消除地方保护,加快建立统一市场

一是消除地方政府的市场保护行为。严格落实竞争审查制度,加快在地区层面推广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清除对外地企业、产品和服务设置的歧视性市场准入限制和市场壁垒。

二是遏制地方政府对僵尸企业退出的不当干预。清除针对产业发展、招商引资等方面的显性和隐性补贴政策。减少或消除地方政府对僵尸企业的财政输血、不当补贴、拖延式救助等行为。减少地方政府对辖区内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行政干预。

(二)放宽准入限制,不断促进市场开放

一是进一步取消或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在积极稳妥的前提下,继续放开对外资和民营企业在石油、天然气、电信、军工等基础性领域和服务业领域的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特别是加大消除对研发、金融等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医疗、教育、体育等社会服务业的开放和市场准入限制,取消对民营企业单独设置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

二是减少市场准入的审批环节和流程。减少涉及经营资质、许可及评级等方面的行政审批、核准、认证项目。继续削减商事登记前置、后置审批,加快建设全流程、一体化政务服务在线平台,提高市场准入审批效率。编制各级政府公共服务目录清单,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和环节,不断缩短审批时限。

三是扩大对外资的开放范围和力度。继续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确需保留的准入限制,应建立公平、透明、规范的准入规范。重点加大对禁止进入、限制市场主体资质、限制股权比例、限制经营范围和商业模式等方式直接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等行为的审查。

(三)破除垄断行为,强化市场竞争

一是加大反行政垄断力度。清除已有的不合理行政性垄断文件,对相关行政性文件和规范性文件加以限制。修改相关立法,使法院对行政性垄断案件享有实质的审查权以及对企业垄断地位的处分权。完善现行的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制,重点推进机构和职能整合,建立对行政性垄断的公诉制度。

二是深化自然垄断领域改革。进一步放松或取消国有控股的自然垄断部门中的竞争性业务进入管制。在垄断行业进一步推广特许经营方式,不断完善社会资本进入特许经营领域的办法和规定。进一步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烟草、邮政等行业的监管和规制,严厉打击滥收费用、强迫交易、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

三是规制平台组织垄断行为。进一步规范和限制平台组织对商家限制交易、排他性交易或选边站队等行为。加强规制平台组织利用数据信息优势对消费者采取的掠夺性定价、歧视性定价等行为。依照国际经验和惯例,加强对平台组织跨界进入金融、媒体等领域的规制,避免出现不公平竞争。

(四)强化市场执法与监管,促进有序竞争

一是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将常态化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共享、协作查处联动机制。按照新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互联网领域的条款规定,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领域、共享经济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或恶性竞争行为的执法。

二是提高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能力。加快反不正当竞争和执法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强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监管中的运用。大力推进不同部门间执法监管平台的开放共享,加强对相关数据信息的整合、分析和研判,形成执法监管合力。

三是提高市场监管的公平透明和对称监管。全面推动市场监管由正面清单转向负面清单管理转变,进一步减少市场监管机构监管的自由裁量权,完善市场监管信息公开制度。适应电子商务、共享经济等新经济发展特点,加快推动监管理念、监管规则、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的调整和变革。

(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市场竞争环境

一是加快修订完善相关法律。及时修订与市场竞争相关的法律条款。针对电子商务中出现的新的法律关系和新问题,抓紧进行法律法规的废、改、立、释。积极借鉴国际立法经验,按照审慎监管的原则,鼓励地方政府探索数字经济立法或制定地方条例。

二是加快完善相关行政性法规、政策规定和标准体系。及时修订完善已有的政策法规,同时结合新现象新特征,进一步出台针对新兴领域的相关行政法规、规范或暂行管理办法等。

(赵勇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经济学博士)

(王业强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土地经济与不动产研究室主任,副研究员)

转自成都《先锋》杂志

编辑:谢鑫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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