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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 推动反腐败在法治轨道行稳致远
2018-04-09 10:46来源:四川党的建设
——专访省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省社科院政治学所研究员郭丹

本刊记者 裴佩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今年全国两会的焦点话题之一。确立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证。那么,监察体制改革如何发挥长效作用,如何推动反腐败在法治轨道行稳致远?为此,本刊记者采访了省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省社科院政治学所研究员郭丹。

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

记者:作为今年两会的重要成果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制定《监察法》的意义在哪里?

郭丹:制定《监察法》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重大举措,是深化监察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完善监察组织架构、整合强化监察力量的关键性步骤。这是党中央在深刻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提出的反腐倡廉的重要战略思想,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加强对公权力监督的伟大创举。

伴随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和新时代依法治国的新精神新要求,《监察法》作为国家立法,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机制用国家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把监察工作的职责固化、体制固化,为监察委员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提供法治保障,这对开展和优化国家监察工作具有根本性、基础性和统领性的重大作用,为跳出“历史周期律”,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有力制度保障,也为新形势下依法反腐、从严反腐、全面反腐提供了必要的法治保障和制度环境。

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

记者:《监察法》里面提到,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这意味着监察体制改革后,反腐败覆盖面会更广。这是出于怎样的考量?

郭丹:实现廉洁国家、廉洁社会是反腐败斗争的终极目标和最高追求,扩大监察范围是反腐败斗争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的基础上,《监察法》进一步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统一纳入监察范围,是站在更高层面的全面监督,真正实现监察全覆盖,扫除监察盲区,打消部分行使公共权力人员的侥幸心理。

依据废止前的《行政监察法》,监察部门只能监督政府机关的公务员队伍,对非行政机关且没有中共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一直是监督的盲区和空白。比如对于非党员身份的村委会主任、国企管理者,如果只是小贪小腐、不构成犯罪,对这类人员的违纪行为以前就很难进行处罚。此次《监察法》明确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纳入监察对象,进一步扎牢了制度的笼子,加强了对权力的监管,这必将有效推动风清气正、崇廉尚实、遵纪守法的良好政治生态的形成。

记者:我们注意到,《监察法》里用留置取代了“两规”措施,是不是意味着“留置”比“双规”更科学,对此您怎么看?

郭丹:“留置”是从其他法律制度中创新性地移植到监察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术语,是监察法律构建中的重要制度创新。“双规双指”在突破某些大案要案中具有独特的成效,但由于缺乏法律制度层面的约束等而受到一些争议,“留置”在实质上正是对职务违法犯罪中“双规双指”等做法进行创新性的法治化重构。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以“留置”来取代双规双指等做法,成为适应腐败问题违规与违法交织特点、保障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犯罪的有效措施。

把纪委监督和监委监督贯通起来

记者:在《宪法修正案》中专门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由此在“一府两院”的基础上增加了“一委”。做出这一重大政治决断的目的是什么?

郭丹:《宪法修正案》专门增写监察委员会,是对我国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是对全面从严治党经验的深刻总结。将监察部门从政府序列中独立出来,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使改革于宪有据、《监察法》于宪有源,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各级监委和纪委合署办公,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统一,能更有效推动监督监察常规化、常态化,把人大监督做实做细,强化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拓宽“让人民监督权力”的渠道,使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更加完备、科学、有效,这也是对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丰富和完善。
记者:在实际中,监察委员会和纪委实行合署办公会不会出现“以纪代法”的现象?监委与纪委是什么样的关系?

郭丹: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与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对应衔接,有利于把纪委监督和监委监督贯通起来,实现“纪法”“法法”无缝衔接,取得“1+1>2”的效果。

各级监委依法行使的监察权,不是行政监察、反贪反渎、预防腐败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在党的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实现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监察委员会与纪委合署办公,既要负责日常监督,调查违纪违法犯罪行为,还要开展严肃的思想政治工作,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一方面要强化党内监督,实现纪法分开,正风肃纪、执纪问责;另一方面要构建国家监察体系,突出监察职能特色,强化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

记者:四川作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试点省份,改革正蹄疾步稳扎实推进。结合我省实际,在推进这项改革的进程中,您认为当前最关键的是要抓住哪些环节,解决哪些问题?

郭丹:监察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要确保改革试点扎实稳步推进,当前应解决好三个方面问题。

首先,要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将试点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系统谋划和推进。要坚持党对监察体制改革的集中统一领导,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改革部署。各级党委要担负起主体责任,各级纪委要担负实施专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联动,实现无缝对接,形成强大合力。

其次,要深入学习宣传中央有关精神,各级领导要带头认真学习中央有关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及《监察法》,全面领会和准确把握中纪委改革试点工作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各项改革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好。

第三、要认真贯彻实施《监察法》,各级监察委成立后应尽快实现正常高效运转,在依法开展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监察权运行难点,完善监察制度体系。要扎实做好人员转隶、机构调整和职能融合工作,严把转隶人员入口关,特别是政治关、廉洁关。要向转隶人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增强工作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转隶人员的政治认同和归属感,要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行政执法、司法机关工作衔接,形成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责编:周盼)

编辑:夏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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