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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毁、私占共享单车 难逃法律责任
2018-01-23 15:09来源:四川党建网
张佳星

自2017年以来,有关共享单车的议题突然火爆了起来,甚至仿佛一夜之间,许多城市的校园、地铁站点、公交站点、居民区、商业区、公共服务区等附近,都出现了各种颜色的共享单车。共享单车在给人们出行带来方便快捷、低碳环保的同时,也成了一些人的“眼中钉”“肉中刺”或者“唐僧肉”,以至于侵占、毁损、私占共享单车的事件屡见不鲜,从而迅速引爆了社会对于破坏共享单车法律责任的关注。


抢生意损毁共享单车  
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案例1——————————————
自从市区出现共享单车以来,吕某等3名单车经销商的生意可谓每况愈下,于是3人将怨气发泄到共享单车上。为走出困局,本来是竞争对手的3人竟然有了共同的想法和行为:摔、砸共享单车,使其全部丧失价值或使用价值。不料,动手不到半小时,便被巡逻警察逮了个正着。鉴于他们已经造成共享单车上万元的财产损失,事后3人被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

说法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指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中,正因为吕某等人为了一己之利,用摔、砸方法导致共享单车全部丧失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失上万元,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图报复损毁共享单车  
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案例2——————————————
胡某曾经多次提出要和一家公司在某城市共同投资设置共享单车,却被公司一再拒绝。后来,见公司投资后所取得的效益不错,胡某便气不打一处来:“你们不让我经营,就别想有好日子过。”于是纠集5个哥们儿,在众目睽睽之下,公然毁损了27辆共享单车,造成23000余元损失。胡某没有料到,因为出一时之气,却由于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而换来了有期徒刑3年,5个哥们儿也被其“拉”进了监狱。

说法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四条则指出:“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本案中,正因为胡某的目的在于通过不让公司好好经营来泄愤报复,客观上纠集5人公然破坏共享单车,损失达23000余元,决定了其罪责难逃。

私自“搬”走共享单车  
非法占有构成盗窃罪

案例3——————————————
见市区内很多共享单车存放处并没有任何监控设施,尤其是在夜深人静之际根本就无人看管,经营单车修理店的王某想到了“搬”些共享单车到店里改头换面或拆配件出售换钱。岂料,虽然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只得到一辆价值3000多元的共享单车,还没来得及“整容”或“拆卸”,甚至在事发后已经完整退返,却仍然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真不该呀!”王某手持判决书后悔不已。

说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指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王某出于非法占有,秘密窃取共享单车,价值达3000多元,明显具备了该罪的构成要件,当属罪责难逃。

强拿硬要锁单车  
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例4——————————————
徐某的家附近就是一个共享单车的停放场所,虽然给其一家四口上班带来了很大方便,但共享单车却往往在上班的高峰期被别人骑走,或不足其一家四口同时使用。为解决这一问题,徐某使出了“撒手锏”:买来四把铁锁,锁住四辆单车。虽然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曾经九次制止,但徐某坚持以这一方式强拿硬要。出乎徐某意料的是,自己竟然也会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处以刑罚。

说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七条指出:“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其中的“强拿硬要”是指使用强制力量,对他人施加压力,夺取财物。本案中,徐某以加锁的强制方式,不顾权利人多次制止,夺取共享单车,明显与上述第(三)项吻合。(来源:《京郊日报》)(责编:王泽方)




编辑:蒋筱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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