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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将提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一二级医院除外
2017-07-14 11:22来源:四川在线
7月13日,记者从成都市人社局获悉,从2018年1月1日起,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将有所提高,本次调整涉及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三级医院,报销比例最高提高5%。
 
具体为:
 
(一)成年低档缴费参保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由目前的92%提高至95%,在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由目前的50%提高至53%。
 
(二)成年高档缴费参保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由目前的92%提高至95%,在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由目前的65%提高至68%。
 
(三)学生儿童参保人员(含大学生)在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住院医院费报销比例由目前的92%提高至95%,在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院费报销比例由目前的55%提高至60%。
 
一级和二级医院的报销比例未发生变化
 
此外,成都市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出炉。
 
成年人参加2018年成都市城乡居民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人每年180元和每人每年360元两档。其中,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和有条件的区(市)县按每人每年360元标准筹资。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等符合市政府令第155号文件规定资助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由民政部门负责资助,其中,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和有条件的区(市)县按每人每年360元的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资助,其余区(市)县按每人每年180元的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资助;残疾人由残联按每人每年360元的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资助参加2018年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17学年度大学生和2018年中小学生、婴幼儿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含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史晓露 记者 蒋君芳)
编辑:魏江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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