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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约谈函询 严防“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2017-04-06 10:28来源:四川党的建设杂志
万金华 本刊记者 刘艳梅

江油市纪委工作人员对被反映人函询回复内容进行核实

“这次谈话,让我受到很大震动,我认识到自己在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上还存在差距,还要以此教育引导身边的人遵规守纪……”今年初,江油市某单位一名负责人在接受市纪委约谈后作出了深刻反思。截至目前,类似这样的“红脸出汗”,江油市已开展31人次。

去年以来,该市全面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及时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进行约谈函询,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切实收紧思想防线,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明确作出规定 强化监督实效

“江某同志,请你来说明有关问题,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把纪律挺在前面的执纪要求。你要正确认识、认真对待……”“今天由我代表组织对你谈话,主要是针对群众来信反映你存在的问题……”这是2016年12月30日,江油市纪委谈话室里市纪委常委陈奕晖约谈江某的一幕。

2016年12月22日,江油市纪委信访室接到群众反映,市农牧局某站站长江某收受培训学校贿赂、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吃请等问题。   

当即,江油市纪委根据新出台的《中共江油市纪委机关对市管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函询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该信访件属于《办法》规定的谈话函询适用条件里的第四项内容,即“问题线索未反映具体违纪事实,但涉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必要提醒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或者被反映单位、部门党委(党工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注意的”,随即展开对江某的谈话函询工作。

去年11月,江油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谈话函询工作,完善对市管党员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管理,专门出台了谈话函询《办法》,对谈话函询的概念、对象、适用条件、程序、谈话人等作了明确要求。为切实解决谈话中可能出现的缺乏担当、避实就虚、重点不清等问题,《办法》对“谁来谈”“谈什么”“怎么谈”以及“谈后怎么办”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规定,谈话函询可合并使用,也可单独使用。

严格工作流程 防止行为失范

“谈话函询,与立案查处相比,看似‘小事’,实则事关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成效和监督对象的切身利益。为了确保谈话、函询举措的规范运作和有效运用,实施机关必须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审批工作流程,防止权力被滥用。”陈奕晖表示。为此,江油市出台的《办法》提出了严格的程序要求,用以规范纪检监察机关的谈话函询行为。

根据《办法》,江油市案件监督管理室在接到信访室移送的反映江某的问题线索后,经过审查该线索属于符合谈话函询合并使用处置条件,便按照案件管理程序报请市纪委分管常委、分管副书记签字审批,然后移送至第二纪检监察室办理。

2016年12月29日,第二纪检监察室接到移送的谈话函询线索后,提出处理意见并制作填写《谈话(函询)呈报审批表》。“审批表内容需包括谈话对象姓名、基本情况、职务(职级)、谈话函询方式、谈话函询事由、承办室意见,然后再按规定程序报请市纪委分管常委审核签字、分管副书记同意签字。”市纪委相关负责人介绍。

为了切实把约谈和函询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轨道,《办法》在附件中制定了《谈话提纲》《关于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予以说明的函》《情况说明》等标准文书样本,以督促实施部门准确执行约谈和函询的各项制度规定。

“有群众反映我收受培训学校贿赂以及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吃请,这些情况都不属实。首先是因为2016年6月20日我才正式上任。上任后,我组织了4次相关培训。本人除了检查过一次培训学校安全外,没有与学校有过任何联系。其次本站在全市8个片区14个乡镇设立集中检验服务点,管理服务对象不用到市站就可以办理年审等业务,所以我没有接受过他们的吃请……”2016年12月30日谈话当天,市纪委相关负责人认真听取江某对有关问题的陈述和说明,并做好谈话记录。“请你将反映的问题逐一作出书面说明,如有相应证明材料也应一并提供,并请有关负责人在说明上签字。”谈话结束后,江油市纪委监察室工作人员向谈话对象发出函询通知书。

针对谈话函询对象在报告谈话函询事项中可能出现“遮遮掩掩”“避重就轻”的问题,江油市纪委要求谈话函询对象在提交书面说明前,请有关负责人在该说明上签字背书。“通过建立签字背书制度,让函询对象产生‘无形的压力’,也让其分管领导感觉到实实在在的监管责任,既传导了压力,又能确保函询回复内容的真实性。”江油市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约谈函询全覆盖 体现严管与厚爱

“我们根据江某所提供的书面说明和有关材料及时进行了审查,认为谈话函询对象的回复、证明材料能相互印证,未发现其有违纪行为,作出信访件所反映问题不属实的处置意见。”2017年1月9日,实施部门最终在《谈话函询处理意见呈报表》上签上“建议了结”的字样。

为了防止日常“小问题”转变成“大问题”,江油市纪委把工作重心放到日常监督执纪上,规定每年度的抽查核实数量不得低于实施谈话函询总数的10%。

如果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即谈话函询对象为在职党员领导干部,且可能被提拔或者重用的;谈话函询对象的陈述或者报告有违常理、自相矛盾,或者与组织掌握的情况有较大出入,或者不能排除问题存在可能性的;谈话函询对象的相关问题线索已经直接了结,后又收到同类反映的;市纪委书记要求开展抽查核实的,实施部门应当对谈话函询对象所作书面说明的真实性、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等进行抽查核实。

为使管党治党从只盯少数人向管住大多数转变,《办法》在谈话函询对象上实现了全覆盖,规定“对市管非党员领导干部、非市管领导干部谈话函询,参照本办法实施。”江油市纪委监察局副局长郎艳认为:“我们所有工作的开展都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的,约谈函询全覆盖,更有利于干部规范做事,营造良好党风政风,树立勤政廉洁形象,营造更好的执政环境。”

“以前一接到问题线索就要展开初核调查,不管线索明不明朗、合不合理都要展开调查工作,这对被反映人多少还是有影响。《办法》的出台,规范了谈话函询工作,许多干部也更能接受这样的方式,能让干部认清自身问题,警示自己在以后的工作中多注意‘小问题’,防止‘小问题’拖成‘大毛病’,体现了对干部的信任、帮助、关心和爱护。”江油市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作者单位:万金华/江油市纪委)(责编:周文波)


编辑:黄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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