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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动干部积极性不能靠滥发钱物
2017-02-21 16:50来源:四川党建网
钱立功

2014年至2016年间,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后街村党支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利用村集体资金给村干部购买纪念品。洪家街道纪工委给予后街村党支部书记林美琴党内警告处分,相关人员也受到诫勉谈话等相应处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对滥发补助、钱物等问题进行了重点整治,处理了一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党员干部,滥发补助、钱物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有的干部认为,限制补助、钱物的发放,使他们的收入减少了,进而也影响了少数干部工作的积极性,以致出现“钱多多做事,钱少少做事,没钱不做事”的现象,滋生出“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

滥发钱物这个“顽疾”久治不愈的背后,是少数干部工作奉献精神弱化、进取意识淡化、个人利益至上、享乐主义抬头。他们不是把主要精力放在高标准地完成本职工作上,而是把工作与个人待遇挂钩;他们心里想的不是如何更好地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而是关心自己有没有得到实惠。这与党员干部的要求格格不入,应当下大力气纠治。

干部的积极性难道只能靠滥发钱物来调动?当然不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干部干部,干是当头的,既要想干愿干积极干,又要能干会干善于干,其中积极性又是首要的。”

各级干部要主动担当、积极作为,真心为民,无私奉献,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化作自觉行动,不讲条件,不计个人得失,严格按照党纪党规办事,不滥用权力、违纪违法。各级党委要切实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对干部队伍的教育、管理和培养,不断提高队伍的思想素质,增强规矩意识。要选准人、用好人,特别是要把优秀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始终要在政治上多关注,工作上多支持,生活上多关心,情感上多关怀,确保干部队伍积极干事业,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同时,要对消极怠工、为官不为干部严肃惩处,不能让不担当、混日子的干部有市场。(责编:陈晖)

编辑:汪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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