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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捐”扶贫源于认知错误
2017-01-24 15:46
尹卫国

据媒体报道,最近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政府发文规定全县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捐款扶贫,其中正处级干部每人捐5000元,普通职工每人捐1000元,计划筹资1180万元。“全民捐款”引发广泛关注,不少职工对此多有抱怨,县委宣传部回应称报道内容属实,县里已经开始纠错,县长在干部大会上致歉,表示要退回捐款。    

县政府知错就改值得肯定。这场“逼捐”风波,动机或许没错,但办法明显错误,暴露了该县政府法律意识淡薄。扶贫进入攻坚阶段,需要大量资金,虽然有中央及省级财政的鼎力支持,但缺钱仍然是扶贫工作的一大难题。于是部分领导便打起当地群众的主意,想从职工身上刮点“油”解决扶贫款匮乏的难题。可当地领导有没有想过,贫困地区的职工能有多高的收入呢?1000元或许就是普通职工半月的工资,或一个月的生活费,如此摊派捐款势必给他们的生活带来困难,岂能不引起反感?

问题的要害更在于这种做法明显违反《慈善法》。我国新修订的《慈善法》明确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及人民生活。”很明显“自愿”二字是慈善的核心,是一切捐款活动必须恪守的前提与原则。捐款的用途或许是救急,但实质是慈善,任何形式的募捐都是慈善行为,既然是慈善行为就须严格守法,一切按法律程序与要求办事。在《慈善法》面前,权力不可任性,不能越雷池半步。捐款扶贫不是不能做,而是要守法,扶贫再缺钱,也绝不能伸出违法之手掏群众的口袋。

政府发“红头文件”或通知强行捐款,永胜县远不是“孤案”,此前早有先例,而此次永胜县重蹈覆辙,着实耐人寻味,需要深刻反思。在笔者看来,摊派“逼捐”的事屡屡发生,关键错在对捐款的认知出现偏差或错误。在一些领导的思想观念中,捐款并非慈善行为,而是一种救急、“救火”行动,认为干部群众有义务,政府也有权力来作出安排。于是各种形式的“逼捐”层出不穷,如扶贫缺钱要捐款、遭遇自然灾难要捐款,乃至于政府上马建设项目资金不足,也要干部群众捐款。认清把捐款当作救急,通过政府权力能搞定一切事情的做法是不对的。读懂了这一点,方能杜绝“红头文件”“逼捐”的怪事。
编辑:夏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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