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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情形可要求举行听证
2017-01-20 09:53来源:四川日报
《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3月1日起施行

记者1月19日获悉,《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1日施行的《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规范对象包括省域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涉及听证事项的组织。
    
规定明确,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没收财产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适用听证程序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组织听证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本案调查人员,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人员不能作为听证人员,应当回避。
    
根据该规定,听证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举行。规定还明确了听证举行的时限、中止和终止条件。听证笔录应当作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编辑:黄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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