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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善”的时代来了
2016-10-08 16:13来源:四川党的建设杂志城市版
文  刘艳梅

“我们家经常参加各种捐款捐物的慈善活动,可如何才能捐得放心呢?”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正式实施当天,省民政厅在成都举行了专题宣传活动。活动现场,成都市水井坊街道光明路社区居民张阿姨拿着宣传单认真阅读并询问道。

近十年来,我国慈善事业进入较快的发展期,许多和张阿姨一样有爱心的普通老百姓纷纷加入到慈善事业中来。如今,打开贴吧,按照即时发布的信息就能捐赠旧衣;备齐相关证明,点点手指就能发起公益众筹;就连每天走路的“步数”也可用来做公益……捐赠总额从2006年不足100亿元发展到目前的1000亿元左右。    
然而,慈善事业的发展也因受助人信息造假、资金用途不透明等问题备受质疑,甚至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的“生财之道”。我国首部《慈善法》的出台,正是为慈善组织、志愿者、捐赠人、求助者提供了一个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的绿色保障,也为我国的慈善事业迎来了从无法可寻到有法可依的新局面。

公开和透明是焦点     

就在《慈善法》实施前两天,张阿姨刚刚给本社区一名癌症患者捐了一桶食用油。“后来我也去他家看过,确实有这桶油,这才放了心。”张阿姨笑道。这样直接捐赠的方式让张阿姨也感到一丝担忧,在这之前,因为有认识的人或组织倡议的事情,张阿姨捐了超过10次的款,但没有一次对方出具了票据或者签了协议。“虽然疑虑过自己捐赠的钱是不是真的全部送到了受捐人手中,但也只是想想而已。”张阿姨说。

“事实上,仅凭‘熟人’二字并不能真正保障善心。建议捐款时向慈善组织索要捐赠票据,并在协议中明确捐赠用途。”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处长张晓玲说,“《慈善法》对慈善组织进行了全方位的规范,从设立条件、申请程序、终止清算、治理准则,到财产保值增值、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等等,法律都作了规定,为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慈善活动,实现慈善目的提供了法律依据。”

公开和透明是大家关注的焦点。曾轰动一时的“郭美美事件”和四川红十字会原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文家碧侵吞善款事件,引发公众对整个慈善的质疑。 
 
《慈善法》立足于保障公众知情权,将慈善的生命力定位于信任,将信任牢牢建立在公开的基石上。“如今,和张阿姨一样有爱心的捐赠人都可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知情权。”张晓玲指出,《慈善法》第四十二条明确,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慈善法》赋予慈善组织对社会公开的义务。如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包括章程、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对于未履行公开义务的,《慈善法》还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
   
让求助者有章可循

“《慈善法》实施后,我还能不能通过轻松筹的方式救妈妈?”24岁的小孙刚走出大学校门,想救病情危重的母亲。一个多月前,她的母亲在交通意外中受伤,家里欠下医疗费8万多元。此前,她通过轻松筹已筹集善款十余万元。目前,她又求助媒体,尝试卖书法作品筹钱救妈妈。

和小孙一样,许多网友也齐声发问:以后个人遇到困难,该如何进行求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阚珂表示,“个人可求助但不能公开募捐。个人想要募捐,需找慈善组织合作”。《慈善法》明确,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中心执行主任黎颖露表示,如果是为了救助本人或者近亲属在网络上发布求助信息,应该认定为个人求助行为,法律不禁止。而如果是为了救助本人及近亲属以外的他人在网络上发起的个人募捐,属于非法募捐,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个人想要为非亲非故的人筹集款物,开展募捐活动,还是由慈善组织来做。”阚珂指出,法律这样规定更多的是引导慈善活动通过慈善组织来做,慈善组织是依法设立的组织,由政府来管理,要求其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要向社会公开相关的信息。个人募捐有很大风险,没有第三方的介入,不足以让人们充分信任。

让骗捐诈捐者无路可走

就在四年前,有媒体刊发了“连腿女孩获捐款许诺多年未兑现,讨要均答再等等”的报道称,2001年元旦,当时4岁的杨晓娟右腿在一次意外中被烧成重伤,医生用一根人造血管将其左右腿连接在一起,以此给右腿供血,被称为“连腿女孩”。在获得好心人帮助的同时,也有一些单位在宣扬捐款后,迟迟不兑现。比如,敬老护苗行动组委会宣称捐助3000元,北京某大型教学培训机构宣称捐助5万元助学基金后,均杳无音讯。“爱心”有了些许变质的味道。

“今后,这样的沽名钓誉者或将被起诉。”张晓玲介绍,针对慈善领域的骗捐诈捐行为,《慈善法》作出了明确规定,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的,或者捐赠财产用于特定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慈善组织或者其他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受赠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这可以有效地减少和防止“诺而不捐”“诈捐”等。

为防止骗捐,《慈善法》还规定“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并在《慈善法》中作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有爱心是好的,但也要在法律的规定下做慈善。”张晓玲总结说。《慈善法》的出台,给“做好事”立规矩,以法律维护善念,既可以让每一个人“放心捐”,也能激活更多人“热心捐”。当“人人慈善、随手公益”的理念,根植于最基础的居民单元和公众之中,中国慈善事业必将步入一个崭新的阶段。(责编:雷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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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慈善与你我息息相关

问: 什么人可以做慈善?

《慈善法》第二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问: 参与慈善活动的范围与内容?

《慈善法》第三条规定有六项,(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救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 哪天是全国性“慈善日?”

《慈善法》第七条规定,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

问: 什么是慈善组织?

《慈善法》第八条规定,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编辑:黄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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