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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这根“红线”碰不得(总第285期)
2016-09-01 11:23来源:四川党的建设农村版
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严格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本栏特选择一组违法案例,以示警戒。

案例1
汤某为了开办养殖厂 , 于去年2月、10月先后与王坊镇杨林村、温泉村村民签订租地协议,从两村村民手中承租部分山岭。随后,汤某雇请挖掘机在山岭间施工,建设养殖厂房并修筑一条通往厂区的水泥路。
由于修路建厂对土地造成了破坏,汤某的行为被当地村民举报。林业行政执法部门下达了停止非法占用、毁坏林地通知书,并经鉴定,认定汤某共造成21.74亩公益林地被毁坏。
经当地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毁林办厂的汤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8万元。

说法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非法占用农地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要件中,包括了对林地的大量毁坏。又《刑事案件立案追诉的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非法占用林地十亩以上,应当立案追诉”,以及第三款规定“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建房……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林地大量破坏’”。
因此,本案中汤某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建设养殖厂房并修筑一条通往厂区的水泥路,造成21.74亩公益林地被毁坏的行为符合非法占用农地罪的构成要件,严重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对象,因此受到了《刑法》的处罚。做生意切忌被利益蒙蔽了双眼,触碰法律的底线。

案例2
2012年11月,徐某从艾某手中接手当地一沙场,合同约定为河道清淤挖沙。2013年5月,河道内的沙挖完后,徐某与当地农户达成口头协议,由徐某支付农户一定的费用,农户将其河边的农田交给徐某挖沙。之后,徐某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将农田里种植的白杨树砍伐后,用挖掘机将农田表层的泥沙混合层掀开,去表取沙后卖沙获利。
徐某的行为遭到举报。经当地国土勘测规划院现场勘测,徐某采沙所占农用地的面积为29.7亩,采沙场地土地分类为旱地28.36亩、林地1.34亩。经当地国土资源局对徐某非法占用的土地实地勘察后作出《关于耕地破坏程度的鉴定意见》,认定被非法占用的28.36亩耕地种植功能已完全丧失,面积较大并难以恢复,徐某非法占用耕地采沙的行为已导致耕地重度破坏。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土地并擅自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实施采沙活动,造成被占用土地种植条件重度破坏,数量较大并难以恢复,侵犯了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其行为属于非法占用农用地。据此,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说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同时,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的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应当立案追诉”。
在本案中,徐某在农用田进行采沙活动,造成了28.36亩耕地种植功能完全丧失,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要件,并且达到了追诉标准,因此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为了一己私利,侵害国家土地管理制度,锒铛入狱,实在得不偿失!

案例3
2012年6月起,刘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12.85亩农用地,并且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填铺沙石建造堆场用来堆放钢管等建材。
2013年5月8日,当地国土资源局对刘某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限其在15日内拆除新建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回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但刘某拒绝恢复土地原状,继续堆放建筑材料,致使该宗地地块硬化,土壤板结,耕作层遭到破坏,经勘测认定,其行为已造成其中12.82亩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刘某被依法批准逮捕。
当地法院审理认为,刘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遂判处刘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说法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其中,“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在本案当中,刘某填铺沙石堆放建材造成了耕地种植条件的严重毁坏,并且在数量上达到12.82亩,依法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刘某如果能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时悬崖勒马,也不至于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既破坏了环境,又把自己“送进去”,只为了自己的那一点私利,值得吗?

案例4
2013年12月,刘某、罗某注册成立天宏城乡一体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14年6月,该公司与当地白庙村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欲开工建设蔬菜大棚等项目。在没有获得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刘某、罗某指派工程施工人员于2014年7月14日开始在白庙村二组、三组基本农田上使用挖掘机、铲车等设备对土地进行挖掘、平整。2014年7月16日至7月20日期间,土地执法部门多次想要阻止二人的平整行为,并下发《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刘某、罗某仍不管不顾强行施工,致使大量基本农田被毁坏。当地国土资源局对以上被毁坏基本农田鉴定如下:白庙村二组、三组被毁坏耕地共计36.15亩,其中严重毁坏耕地面积22.41亩,中度毁坏耕地面积5.38亩,轻度毁坏耕地面积8.37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罗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并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刘某、罗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说法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严重毁坏基本农田5亩以上、基本农田之外的耕地10亩以上即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本案当中,两人在没有获批的情况下擅自施工,经土地执法部门多次阻止仍然一意孤行,造成严重毁坏的耕地面积达到了22.41亩,让人触目惊心,理应受到严惩!

本期说法专家:全亮/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责编:舒小铃
编辑:陈艾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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