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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腐案新司法解释亮点扫描 (总第282期)
2016-05-30 11:30来源:四川党的建设农村版
去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做出了五个重大修改,但对贪污贿赂犯罪的认定标准等问题仍然需要细化。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刑法修正案(九)》中涉及贪污贿赂罪的条款进行了明确解释。

4月1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出台,并从当天开始实施。

这份司法解释,对贪污受贿多少钱入刑,贪官判死刑、死缓、终身监禁到底如何界定,官员“身边人”敛财怎么惩治等反腐热点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贪污受贿多少钱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

这次发布的《解释》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规定,包括将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5000元调整至3万元,“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300万元以上。

那么,贪污受贿不满3万元的就不构成犯罪?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数额与情节并重的立法精神,《解释》同时规定,贪污、受贿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即应追究刑事责任。

为便于操作,《解释》对其他较重情节作了具体明确的列举,包括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等。这样的规定将促进司法机关严格执行贪污受贿1万元的入罪标准,增加“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实效。此外,贪污、受贿没有达到1万元的,将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言,一旦被追诉,其政治、职业生涯即告终结,这种刑罚之外的效果也令国家工作人员十分畏惧。《解释》通过压低入罪标准,有助于强化“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戒律。

贪官判死刑、死缓到底如何界定

《刑法》规定,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那么,无期徒刑与死刑的适用原则到底是什么?

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介绍,由于无期徒刑与死刑是两个不同刑种,为了更准确地适用死刑,《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

“这就是说,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对于极少数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坚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裴显鼎说。

对于“死缓”,《解释》同时规定,对于符合死刑立即执行条件但同时具有法定从宽等处罚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裴显鼎特别指出,死缓是附条件的不执行死刑,即在二年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依据《刑法》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解释》对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贪污受贿类犯罪规定了“四个特别”的标准,即“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但符合上述特征的被告人,如果具备主动坦白犯罪事实、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由于条件较严格,在实践中,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贪污受贿罪犯占比并不高。大部分判处死刑的罪犯走上了“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转为无期徒刑—符合条件后进一步减为有期徒刑”的路线。

但对于公众担忧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钻空子”“一减再减最后监外执行”的情形,《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终身监禁”这一情形,此次的《解释》进一步规定了其适用条件。

在裴显鼎看来,终身监禁的严厉程度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且必须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一并决定。死缓期满后,即使服刑人表现良好,或具备其他减刑情节,终身监禁的决定也不得再修改。

上下级间“感情投资”将入刑

对于司法实践中长期有争议、认定和判罚不一的部分问题,《解释》此次做出了回答,其中就包括正常履职后收取“感谢费”,没有特定目的的上下级“感情投资”等行为能否认定为贪污受贿的问题。  

根据《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均认定为《刑法》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这意味着,不论事前、事中还是事后支付的“感谢费”都被纳入了考量。

同样,该条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这意味着,一般“感情投资”行为一旦达到一定数额、被视作可能影响职权行使,均纳入法律规制范畴。对此,裴显鼎解释,此处“价值三万元以上”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与违纪行为相区分。

领导“身边人”敛财怎么治

近年来,一些高级领导干部“身边人”借着“领导关系”大肆敛财。新司法解释怎么来管这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表示,司法解释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即对国家工作人员作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只要其知道“身边人”利用其职权索取、收受了财物,未将该财物及时退还或上交的,即可认定其具有受贿故意。 

“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往往辩解其是在‘身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后才知道的,并没有受贿故意,不构成受贿罪。”苗有水认为,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扫除了司法中的障碍,对国家工作人员规避法律的这种情况能给予有效打击。

本刊综合
编辑:陈艾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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