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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基层老党员的沉沦(总第280期)
2016-04-01 14:45来源:四川党的建设农村版

文/李正国

人物:单仕忠,原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大水井村三组组长。

案件:2014年9月,经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纪委立案调查认定:单仕忠身为中共党员,在担任大水井村三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集体收入4.3万元据为己有,非法收受冉某5.5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判决结果:2014年11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单仕忠有期徒刑一年。

单仕忠,一个曾经让群众非常信任,有着近二十年党龄的老组长、老党员,并且还是有能力带领村民致富的带头人,却因没有把握住底线,在金钱的诱惑下变得不堪一击,最终触犯党纪国法,走向深渊。

心存侥幸   将手伸向集体资金

1993年,单仕忠凭借村民的信任被选为组长,而且一干就是二十年。在担任组长的头些年,作为全组的主心骨,单仕忠清楚地知道集体经济要发展壮大,群众要共同富裕,自己这个“火车头”很关键。为此,他处处以身作则、廉洁奉公,积极引进项目,争取资金,解决了村民就业问题的同时,一栋栋砖房建了起来,村民过上了安居乐业的生活,大水井村逐渐改变了落后面貌。他踏实能干、处事公道,真心为村民办实事,赢得村民较好的口碑,村民打心眼里认为他是一个好干部。

可随着时间的推移,他的心态悄然发生着变化,在对待群众敏感的集体资金账务问题上,总是含糊其辞、遮遮掩掩,对群众关心的集体资金的收支情况从不公示,导致一些村民对他颇有微词。然而,他并没有意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在公与私的天平上,将砝码逐渐地倾向了自己,最终走上了违纪违法的道路。

2008年,大水井村三组将位于河石坝山脚下的50多亩荒山,出租给冉某用于绿化和开展经营活动,并与冉某签订协议,约定从当年起,冉某每年向大水井三组交纳租金1.1万元。2009年,冉某按照协议约定,按时将租金交纳给单仕忠。  

然而,就是这个群众非常信任的村干部,当拿着冉某交纳的租金时,心里却突然冒出来个想法,“这钱只有冉某和自己知道,而且会计也是自己请的,只要她不闻不问,应该就没有人知道,如果她提及此事,我就推说冉某未交或再把钱交出来就是了。”就这样,他悄悄将冉某交纳的租金装进了自己的腰包。后来,会计从未提及此事,单仕忠也觉得相安无事。于是,以后每年冉某再交纳租金他都悉数收下,并神不知鬼不觉地全部装进自己的腰包。直到2014年案发,单仕忠共侵吞了集体荒山租金4.3万元。

心生贪念   安然接受他人贿赂

2011年4月,由于开发建设攀枝花市西佛寺景区,需占用大水井村三组冉某租用的部分荒山。对此,单仕忠予以协调,最终约定将原协议的每年租金由1.1万元降为5000元,并由攀枝花市西佛寺景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冉某已交纳的三年租金3.3万元,再补偿冉某损失费5.5万元。

2011年7月,西佛寺景区开发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将退还的租金3.3万元及补偿款5.5万元共计8.8万元交给单仕忠,并由单仕忠转交给冉某。冉某因为考虑到长期租用大水井村三组荒山事宜,并且想让单仕忠帮忙将自己在租用大水井村三组荒山上修建厂房的产权办为宅基地,于是从8.8万中拿出5.5万元钱送给了单仕忠。单仕忠由于私欲,全然忘记了一个党员应有的廉洁自律,认为自己在协调补偿事宜上苦口婆心,做了大量工作,冉某为了感谢自己为其办事,送点钱也是理所当然的,所以单仕忠虽然明知冉某送钱用意,仍心安理得地收下了冉某送的5.5万元钱。之后,由于冉某不具备在大水井村三组所属土地办理宅基地的条件,单仕忠就一直以自己的名义,在西区国土局变相为冉某办理宅基地手续。纸终究包不住火,单仕忠的所作所为最终浮出水面。

作者单位:攀枝花市西区纪委

本栏责编:刘艳梅

编辑:陈艾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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