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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带孙 不是天经地义(总第280期)
2016-04-01 11:26来源:四川党的建设农村版

案例

2004年8月,45岁的汪芸喜得孙女。为了让儿子儿媳安心工作,汪芸提前退休在家带孙女。

一开始,小夫妻俩下班后还帮着带孩子,但时间一长他们嫌烦,下了班就钻进房间玩手机打游戏,孩子哭闹也不管。汪芸一个人带娃累得腰都直不起来。   

可还没有等她喘口气,2006 年9月,小孙女敏敏出世,汪芸更是精疲力尽、焦头烂额。   

一天中午,儿子儿媳在家休息,汪芸实在太困了,便把孩子交到媳妇手上:“我睡一会儿,你们把孩子看好。”哪知刚睡着,婴儿的啼哭声就将她惊醒。她睁开眼睛,看到媳妇抱着小孙女站在床前:“妈,她老哭,怎么哄都哄不好。”还没等汪芸回过神来,孩子已经到了她手上。

汪芸气得浑身发抖,她想找个合适时机跟他们小两口好好谈谈。

可还没来得及谈,2013年初,儿子江涛因为工作出状况带着儿媳张琴到广州打工去了。走前两人信誓旦旦地承诺:“等我们找到工作,每个月给你们寄1000元生活费。”  

起初,儿子儿媳偶尔还给两个女儿寄些吃的和用的,虽然没有兑现每月支付1000元生活费的承诺,但汪芸心想毕竟儿子儿媳知道疼孩子了,只要小夫妻俩过得和和美美,自己苦点就苦点。

可远在异乡的江涛和张琴没了父母帮衬,日子过得一团糟,两人常常吵得天翻地覆。2015年2月,江涛、张琴最终离婚,两个孩子由江涛抚养,张琴每月支付1000元生活费。

两人离婚后不久,张琴便和孩子中断了联系,再也没有支付过抚养费,而江涛则经常以工作繁忙为由,将孩子丢给父亲和母亲。眼见着两个孩子大了,用钱的地方多了,汪芸实在无力承担。她多次联系儿子和前儿媳,希望他们给些生活费,可两人都找借口推脱了。

2015年5月初,江涛从外地回家办事,见女儿流着鼻涕发着高烧,便指责母亲:“你是怎么带孩子的?把孩子搞成这样。”  

汪芸越想越气,凭什么自己出钱出力带孙子,还得忍受儿子的埋怨。她一怒之下将儿子江涛、前儿媳张琴告上法院,要求他们两人支付2013年1月至2015年4月她抚养两个孙女所支出的33600元“带孙费”。

最终,法院结合两个孩子的实际需要、生活所在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判江涛、张琴各支付12000元“带孙费”给汪芸。

说法: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在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法律上不承担抚养义务。

《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可见,不管子女由谁代为抚养教育,父母始终是承担抚养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如果有抚养能力而拒绝抚养的,在法律上则涉嫌构成遗弃。既然有抚养能力,就应该支付必要的抚养费用,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老人向子女收取“带孙费”虽然看起来不太符合情理,但于法有据,即老人在父母不管子女的情况下承担带孙责任,完全符合民法上“无因管理”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在小两口对孩子负有法定抚养义务且有抚养能力而作为奶奶的汪芸对孩子没有法定或约定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奶奶汪芸为维护对两个孩子的抚养和教育,在两口子外出期间代为抚养孩子且支付了必要的抚养费,故有权要求二人偿还为此而支付的“带孙费”。

情理是情理,法理是法理,家庭伦理观念传统可不是任性违法的挡箭牌!

编辑:陈艾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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