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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活我白干了吗(总第280期)
2016-04-01 11:23来源:四川党的建设农村版

案例:

2004年3月,沈兰和王勇踏入婚姻殿堂。次年9月,沈兰就生下儿子力力。  

这个家庭中,一个个都是“大忙人”,沈兰的公公王青中和婆婆邓秀兰开着一家纸业店;丈夫王勇下岗后在纸业店内帮工。为了照顾力力,沈兰便成了全职主妇,一直没有在外工作。

生活按部就班向前继续,这个大家庭的财富在积累中增加。2007年,王勇原所在单位出售门面房,王青中夫妇出资购买门面一间,产权登记在王勇名下;2009年,因作为下岗职工的王勇在税收政策方面有优惠,王青中夫妇把纸业店个体工商户业主登记变更到王勇名下。不过,王勇只是名义上的店主,王青中夫妇仍是真正的老板。

随着孩子渐渐长大,沈兰越来越不愿意继续当全职主妇,生活中曾经蛰伏起来的矛盾慢慢显现出来。“我要工作,我要分家。”2010年初,在这个大家庭中束缚多年的沈兰发出了自己的声音。 

“分家,行啊,你爱搬到哪儿就搬到哪儿,这份家业可都是我们老两口创下的,没你的份儿。”婆婆邓秀兰态度超然,你一没房,二没钱,看你怎么折腾。

此时的沈兰才发现,现在的她要找一份称心如意的工作相当难。接二连三的碰壁让沈兰的心情跌落到谷底,而成天忍受妻子奚落的王勇终于暴跳如雷,他的拳头落在了妻子身上。  

家庭暴力彻底改变了沈兰和王勇婚姻的走向。见此情形,老两口开始做自己的打算。2010年底,登记到王勇名下的纸业店停工歇业在工商局办理了注销登记,不久之后,纸业店另起炉灶重新开工,只不过,业主变成了王青中夫妇的女儿。 

2012年3月,沈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她与王勇离婚,儿子力力归她抚养。结婚8年,这个家庭财富的增加有她的贡献,沈兰同时请求分割包括门面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

2012年底,法院作出判决:准许沈兰与王勇离婚;儿子力力由沈兰抚养至独立生活,王勇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同时,法院酌定沈兰8年家务活价值10万元。判决王青中、邓秀兰夫妇给付沈兰家庭共同财产折价款10万元。

说法: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一个家庭是否存在家庭共有财产主要看家庭成员有无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共同的生活关系。

沈兰与王勇结婚后,未与王青中夫妇分家生活,王勇一直在父母的产业下帮工,沈兰也在全力照顾这个大家庭及孩子,因此这个大家庭新增的财富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家庭共有关系解除时,成员有权主张分割。不过,家庭共有财产分割时并不实行均等原则,而应以贡献量来确定财产的归属,这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不同。

案例中门面房的投资无疑是来源于王青中夫妇的资金,因此这个家庭共同生活期间的新增财富其主要贡献当然是王青中夫妇,分割时其占比较大。但在共同生活期间,力力的抚养及家务料理主要由沈兰操持,这些家务活对家庭虽无直接的经济贡献,但属于为家庭经营提供后勤保障的活动,同样不能忽视。

正像歌曲中所唱:军功章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家务劳动为家庭经营活动解决了后顾之忧,因此沈兰对家庭共同财产也应当享有一定的份额。鉴于门面等系不动产,从有利于门面的充分利用及系王青中夫妇出资购买这一事实出发,在王青中夫妇保持所有权的基础上折价补偿,法院判决王青中、邓秀兰夫妇给付沈兰家庭共同财产折价款10万元是妥当的。

本期说法专家:全亮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编辑:陈艾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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