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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断伸向农村能源管理的“黑手”(总第279期)
2016-03-01 16:34来源:四川党建网农村版
茉 莉   杜凤兵

人物:向加福,眉山市彭山区原农业局农村能源办公室主任。

事件:向加福在担任彭山区农能办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96899余元。

判决结果:2014年8月12日,彭山区人民法院对向加福犯受贿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向加福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

2014年8月,眉山市彭山区原农业局农村能源办公室(以下简称“农能办”)主任向加福,面对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他声泪俱下,对自己犯下的受贿罪行痛心疾首,但这样的忏悔已经晚了。

失节源于“好处费”

翻开向加福的个人履历,可以看到他也曾有一段奋斗历程。1964年向加福出生在农村,1981年他走进军营,1984年11月到地方,1992年6月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先后在彭山区邓庙乡、谢家镇、保胜乡工作。为了心中的理想,他踏实、肯干,对工作尽心尽力,慢慢地从一个办事员成长为副乡长、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2007年1月,向加福调任区农能办主任。

是什么让这位经历了几十年风雨考验的干部沦为阶下囚?这事,还得从向加福调任区农能办主任后说起。那段时期,正是全省在农村大力推广沼气池建设项目的时期,各级配套资金不断加大,需修建的沼气池项目和采购的物资越来越多。

2007年上半年,彭山区招标采购省级农村户用沼气池建设项目的配套物资,成都某公司顺利中标。中标一周后,该公司与农能办签订了供销合同,签完合同后,公司老总对向加福说:“我还是懂得起,有钱大家赚,我会给你们考虑好处费的。”当时,向加福思想还是有防御底线,他说:“好处费不重要,只要保证配送的物资质量好就行了。”

2008年1月,该公司为了让政府能多采购其产品,同时,也为了让农能办能快速打货款给公司,公司老总送给向加福一叠现金。当时,他心里十分矛盾与不安,他深知一名党员干部要廉洁自律,不能用自己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但最终向加福还是战战兢兢地收下钱,回到家才拿出来数共有1万余元。收下人生第一笔“好处费”后,向加福不断地在心里安慰自己:“这又不是我主动向公司索要的,应该不会有事吧!”当初的恐惧与不安,随着时间的流逝逐渐消失。

贪念让他走向毁灭

看到钱来得如此轻松,向加福内心的欲望不断膨胀,想着反正公家都是要出钱,不管买什么公司的产品,只要有好处,他就干。正是这样的贪念,让他的贪腐之路越走越远。

收了别人“好处费”的向加福,在以后沼气池建设项目的物资采购过程中,多次利用职务之便,为该公司大开绿灯,采购该公司机电式抽渣泵、燃油式抽渣泵、沼气罐等沼气用具。2011年6月,经张某介绍,还向湖北某公司采购电子双灶、净化器、器材管件,事后张某也给了向加福不少“好处费”。

2010年3月,经人介绍,向加福认识了成都另一公司老总张某,互相认识后,张某给了他2000元红包。向加福本着“拿人钱财为人办事”的原则,在2011年至2013年间,先后四次采购该公司玻璃钢拱盖,该公司通过现金和银行打款等方式,先后4次送给向加福“好处费”。

经查,向加福在担任彭山区农能办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96899余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向加福自以为收“好处费”时没有旁人。可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2014年3月12日,根据眉山市纪委转交的向加福违纪案件线索,彭山区纪委迅速对向加福受贿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14年8月12日,彭山区人民法院对向加福犯受贿罪作出一审判决,鉴于向加福主动向办案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积极退缴所有赃款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判处向加福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

2014年10月,经区纪委、监察局按程序给予向加福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作者单位:彭山区纪委

本栏责编:刘艳梅
编辑:陈艾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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