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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纠纷怎么解决 (总第279期)
2016-03-01 15:57
案例一
在流转的土地上挖河沟   行不通

2012年1月12日,大山铺村19户村民与某公司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约定该公司流转19户村民共计40余亩耕地,用于绿化苗木的种植并建造阳光棚等设施。

土地流转协议签订后,承包商很快支付了2012年度土地流转租金,开始平整土地。当年3月初,村民们发现,承包商在地上挖出了宽度超过4米且纵横交叉的河沟。村民们认为,河沟太宽太多,改变了土地使用性质并破坏了土壤,要求承包商填平河沟。但承包商认为,在租用的土地上开挖河沟并没有违反协议约定,不同意村民们的要求,并拉来苗木准备种植。承包商的这一举动引起村民们的强烈不满,他们来到承包地上阻止苗木的种植。双方矛盾激化,且一直僵持不下,导致40余亩承包地一直撂荒。

2014年,双方为了土地流转租金对簿公堂,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承包商支付2013年和2014年土地流转租金并填平河沟。承包商不服判决,上诉到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双方矛盾并没有就此结束。2015年3月初,承包商将村民们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前期投入修建排水系统损失的4.8万元,并解除土地流转合同。

“承包是为了双方得利,可我投入这么多却没有任何收益。”调解过程中,承包商始终认为是村民在“制造矛盾”,强烈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村民赔偿相关损失。

“开挖河沟破坏了土壤,村民们以后在这块地上栽种作物可能会欠收。”村民们则拿出河沟的照片作为证据,要求承包商支付土地复垦金,赔偿土地地力损失。

经过法庭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解除租用协议;承包商将土地平整完成,由国土部门、司法所、村委会、村民代表共同验收,补偿村民二次平整费用250元/亩;承包商支付2015年度土地流转租金4万元、修砌渠道费用4.5万元。

说法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并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该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同时规定,承包方有义务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本案中,双方达成的土地流转用途是绿化苗木的种植,而承包商在地上挖出了宽度超过4米且纵横交叉的河沟,已涉嫌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而河沟太宽太多,明显对耕地土壤构成破坏,并可能造成永久性的损害,导致承包地的地力损失。

同时,根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因此,村民有权制止承包商的行为并要求承包商赔偿因开挖河沟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土地的地力损失。法院的处理结果是正确的。承包商在承包村民土地时一定要熟知相关法律,不要因利益蒙蔽了双眼而损害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

案例二
口头承包协议有效力

2008年3月,马某经朋友介绍承包了沈某的土地用于建养殖场,每年交付承包费15000元,承包期限为20年。由于是朋友介绍,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只是口头上达成协议。

随后,马某支付给沈某承包费两万元,并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起了猪舍、库房、沼气池等,开始养猪。

为求安心,同年12月,沈某草拟了《土地转包协议》,要求马某签字。协议书要求马某3年内付清所有承包费,马某不同意并拒绝签字。

发生了这件事后,马某觉得继续开办养殖场前景不明,遂将种猪、设备全部变卖。觉得投入打了水漂的马某将沈某告上法庭,要求沈某赔偿自己对承包地的投入10万元。

沈某辩称,自己和马某并没有签订承包合同,马某现在还欠下1万元承包费,原告的投入部分只为了自己养猪,应当自行拆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承包被告土地建养殖场是事实,双方虽然没有文字性协议,但口头协议依然有效。但原告变卖设备等属自行终止协议,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遂判决被告沈某给付原告马某养殖场建设投入费用6.4万元,扣除承包费1万元,应付5.4万元。

说法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据此可知,只要法律上没有规定必须要订立书面合同,而口头合同又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该协议为有效协议。

所以马某和沈某双方的行为自2008年3月起就已经受合同法律约束。而马某后来草拟的《土地转包协议》实际上变更了之前口头协议中的付款方式,而根据《合同法》变更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但马某并未同意,因此之前的口头协议在法律上并未变更而是一直有效。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协议都是熟人之间口头商定的,虽然没有落实到书面,但口头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而不是说改就可以改的。不过,为避免争议,最好还是在一开始就商量好细节并且落实到书面上,不要因为是熟人就不好意思。否则,一旦出现如该案所述的后期更改协议内容等问题,那可就是既亏钱财又伤感情。

法事咨询
老板跑路   租金找谁要

三年前,在乡政府的劝说下,我村四五百亩土地被承包给一老板种蔬菜,每亩租金每年四百五十元,承包期限十五年。现在三年刚到,老板跑了,拖欠所有租金,还有当地老百姓给菜场打工的工资。村民们多次找到乡政府,都没有结果。现在的农田由于前面种蔬菜,田埂全部都被推平,也没法种水稻了,成了荒地。

请问村民们如何才能拿到租金得到赔偿?
   
专家答疑

《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该案当中,土地承包商在未履行完承包合同的情况下“跑路”,其行为已构成单方违约,因此村民有权要求承包商继续履行承包合同或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律上,村民对外承包土地一事与乡政府并无关系。但因乡政府曾有“劝说”,因此在道义上乡政府有义务采取措施从中协调关系,并积极协助村民找到承包商进行协商、调解。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承包商拒绝履行合同的,乡政府应积极支持村民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说法专家:全亮/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责编:舒小铃
编辑:陈艾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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