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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为困难当事人“雪中送炭”(总第277期)
2016-01-04 15:01
文/本刊记者   舒小铃

我国的司法救助制度已基本建立,成为司法输送温暖的民生工程,已救助大量的困难当事人群。

2015年底,雅安市名山区检察院向一起刑事案件的被害人鲜某及其近亲家属发放司法救助金3万元,解决了他们生产生活所面临的“燃眉之急”。

鲜某因犯罪嫌疑人龚某某故意伤害,导致全身多处受伤,为治伤已花去医疗费8万余元,后续治疗还需大量费用。鲜某家在巴中农村,其父母经济来源十分微薄,为救治鲜某已负债累累。犯罪嫌疑人龚某某经鉴定患有双相障碍,无赔偿能力,至今未对鲜某进行任何赔偿。

着眼于为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困难当事人或近亲属提供帮助,司法救助无疑是“雪中送炭”之举。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2015年底《关于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下发,是对上述规定的贯彻落实,标志着我国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国家司法救助进一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及时救助以解燃眉之急

2015年,屏山县检察院向周某等三名刑事被害人家庭发放救助金2.1万元。该院在工作中发现周某被入户盗窃的刘某用斧头砍致重伤,住院医治已花去10万余元;另一故意伤害案被害人郑某被砍了11刀,造成八级伤残,已花去医疗费等5万余元,两人都还需要后续治疗。因两案犯罪嫌疑人均没有经济赔偿能力,被害人无法及时获得赔偿。

为帮助被害人得到及时救治,该院通过调卷,并实地走访调查被害人家庭状况后,认为周某、郑某以及另一名受害对象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为包括周某在内的三位刑事被害人家庭申请了5000元到1万元的司法救助金。到2015年11月10日,救助金已经分别送到了三名被害人手中。

面临紧急性生活困难,是需要司法救助当事人的共同特点。但过去由于申请流程复杂、审批环节过多等原因,司法救助及时性的特点难以体现。

我省从2015年9月开始,改变此前递交政法委集中审批、财政部门拨付救助资金的方式,由各地的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拨付到政法各单位账户。一旦接到救助金申请,由各单位自行审批拨付,大大提高了拨付速度。

当事人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后,政法各单位会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决定给予救助的,及时将审批决定书及相关材料移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审批材料后,及时全额拨付救助资金,必要时可先期垫付。按照这样的方式,救助资金最短拨付时间缩短至7天,使救助金真正起到救急的作用。

准确救助助脱贫

“有了这3万元的司法救助款,我就可以暂时缓解家庭经济困难,儿子也能继续读书了。”2015年11月25日,当蒲国强从南充市检察院检察长廖全军手里接过司法救助款时,眼里溢满了泪花。这是南充检察机关实施司法救助工作助力精准扶贫的一个例子。

据中央政法委的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2015年,中央财政每年下拨7亿元,地方各级财政分别安排救助资金17.7亿元、22.4亿元用于国家司法救助资金,这样的规模不可谓不大。

但面对数量众多的困难当事人,司法救助资金仍显不足。同时,国家司法救助为一次性经济救助,因此精准识别需救助者,让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为最大限度做好涉案贫困人群的救助工作,助力精准扶贫,南充市检察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救助工作助力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有效增强了发现司法救助案源的准确性。

该《实施意见》规定了从案件办理过程、基层网格组织、各院门户网站、互联网络舆情、部门联系平台等渠道多渠道发现救助案源。自《实施意见》落实以来,南充市检察机关发现司法救助案源大大增加,对一大批确实困难的当事人实施了救助。 
 
立体救助实现多重效果

2015年以来,营山县检察院在回访被救助对象时,发现绝大多数被救助群众仍然处于困境之中,存在上访和维稳隐患。究其原因,当前司法救助存在财力有限、方法单一、次数局限、功效不足,与行政救助行为及其他社会救助脱节等问题。被救助群众孤立无助、脱贫艰难,司法救助的目的难以实现。

为此,该院创新司法救助衔接机制,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参与司法救助。牵头与县人社局、民政局、残联等10余个部门会签了《关于建立国家司法救助与其他救助衔接机制的意见》,采取经济救助与思想疏导相结合,司法救助与行政救助、法律援助、社会救助相衔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深切感受司法人文关怀的温暖。

在王某某被伤害一案中,该院调查核实后及时发放救助金1万元,同时协调医院减免医药费,建议民政、卫生部门接力救助,建议团县委派员对其进行心理辅导。

借力救助,化解信访。朱某之妻被伤害致死一案,判决生效后,朱某未得到任何赔偿,遂不停上访。经调查了解,其家庭经济确属困难且房屋年久失修难以居住,遂及时向其发放救助金5000元,并建议该乡政府、县民政局解决危房补贴,帮助其重建了家园。

2015年以来营山县检察院已实施国家司法救助7人,发放救助金7.1万余元,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开展临时性救助1人、解决低保2人、减免医疗费用1人、实施危房补贴1人、开展心理辅导1人、提供法律援助1人,凸显了司法救助最大功效。

通过拓宽救助渠道,实施多元化、全方位、接力救助,更多困难当事人恢复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状态。

责任编辑:刘艳梅
编辑:陈艾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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