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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为野味触碰法律红线(总第277期)
2016-01-04 14:59
【案例一】

张某家住在一个国家森林公园景区内,随着景区知名度的提升,来旅游的游客日益剧增,头脑灵活的张某利用自己的农家小院搞起了农家乐生意。为了将自己经营的农家乐办出特色,张某决定利用野味吸引顾客。

去年2月7日,张某在邻村村民汪某处以6400余元的价格,购买到黑熊肉、鬣羚、毛冠鹿、小麂、竹鼠、野猪腿等野生动物制品。张某将这些野生动物制品运回家后进行分解,用手机拍摄数张黑熊肉图片,通过微信上传至朋友圈,照片经网友多次转发后引起社会关注。

去年2月9日,群众将这一情况举报至森林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森林公安人员对张某住所依法进行了搜查,查获黑熊肉及鬣羚、毛冠鹿、竹鼠、野猪等野生动物制品共计235.8斤。
经当地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鉴定,证实在张某家里查获的野生动物制品中黑熊、鬣羚为国家二级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毛冠鹿、小麂为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华竹鼠属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张某因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批准逮捕。

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至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而张某收购的野生动物制品中包括了国家二级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此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不仅会被逮捕,且因收购总量达235.8斤,可以想见必然还会面临法院的定罪和处罚。张某标新立异办出特色的想法本无可厚非,但法律的底线不能触碰,餐饮经营者应当提高此方面的意识。

【案例二】

沈某今年56岁,一直喜欢捕蛇捉蛙,除了自己吃一部分外,大部分卖给饭店以及喜欢吃野味的人家。对他来说,这活路既轻松,来钱又快,是个挺不错的副业。

去年5月27日晚上,沈某带上电瓶灯、钳子、网兜和笼子,来到附近的村子,开始了他的赚钱营生。临近夏季,水稻田里蛙声一片。沈某用电瓶灯一照,很快发现了一只大青蛙。在强光灯的照射下,青蛙呆若木鸡,瞪着眼睛一动不动。沈某轻轻伸出网兜,青蛙就成“瓮中之鳖”。

捕蛇同样容易。看到蛇以后,一只手在蛇面前慢慢摆动,吸引它的注意力,另一只手从侧面慢慢伸过去,用钳子钳住蛇的7寸处,放进蛇皮袋,扎住袋口就可以了。这对老有经验的沈某而言,实在是小菜一碟。

不一会儿功夫,沈某就收获满满,正当他准备收工时,当地派出所夜巡队员来到他面前,现场查获青蛙90只、蛇7条。

经有关部门鉴定,沈某捕获的2条短尾蝮蛇属省一般保护动物;5条赤练蛇属省一般保护动物、“三有”保护动物;90只黑斑蛙属省一般保护动物、“三有”保护动物。

被警方刑事拘留后,沈某一度百思不得其解,“逮些青蛙也犯法?”但法院对此给出了答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式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沈某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没收全部作案工具。

说法: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而夜间照明属于禁用的狩猎方式,狩猎20只以上则属于情节严重,因此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抓青蛙是小事,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却是大事。法律上可没有不知者不为罪的说法,增强法律意识刻不容缓!

【案例三】

周某经营着一家野味馆,前不久,当地林业部门组织专项检查,在这家野味馆厨房的冰柜里找到了三袋东西,都被保鲜膜裹得严严实实。打开一看,里面装着一只穿山甲和两只黑熊掌。穿山甲重10多斤,已去除鳞片,两只熊掌长约40厘米。穿山甲和黑熊,都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而这家野味馆的经营范围只包括蛇、兔子、野猪等一般野生动物。

餐馆工作人员说,这三袋东西是老板娘买来的,没人知道保鲜膜里的“秘密”。老板娘也承认,确实是自己买的。她说,大概一年前,自己在菜市场买菜时,花3500元钱从一个外地人手中买来了这些东西。之后,她把穿山甲和黑熊掌冷冻在餐馆厨房里,直到被执法人员查获。

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野味馆老板娘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说法: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穿山甲和黑熊都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因此野味馆老板娘的收购行为构成了“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因其系初犯,且购买数量不大,故法院从轻判决了缓刑。由供需关系定律可知,如果对珍危野生动物的“尝鲜”需求得到抑制,销路减少,则相应的猎捕亦会减少。这也是刑法对于购买行为进行处罚的原因——在源头上,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

【案例四】

周某、金某、刘某都有打猎的爱好,平日无事时,爱上山打点野鸡野兔。2014年9月17日下午,三人电话相约到当地一山上狩猎。到达后,金某和刘某背着猎枪,牵着猎狗在山上赶猎物,周某则负责端着猎枪在山下蹲守。金某由于经营着一家木材行,在山上赶了一会儿猎物后,因有人打电话向其买木材,遂开车先行离去。金某卖了木材后开车去接周某时,电话中得知周某被公安民警发现了,已在去公安局的警车上。次日,金某、刘某分别携带自己持有的猎枪到派出所投案。

三支猎枪经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均是以火药为动能,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的发火武器,被认定为枪支,射程达二三十米,能将野鸡、野兔之类的猎物打死。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金某、刘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三人分别被判处管制十个月至一年。

说法:

我国在政策上和法律上都严格禁止私人拥有枪支。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枪支罪”是一种持有型犯罪,即法律处罚的是“持有”这个行为,而不论持有者是否使用了该枪支。周某三人虽然并没有实际使用猎枪也未造成任何后果,但是经鉴定其猎枪已经符合刑法上对“枪支”的定义,因此周某三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只是因情节较轻而被从轻量刑,但教训已足够深刻。

(本期说法专家:全亮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编辑:陈艾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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