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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微信 别“出格”(总第275期)
2015-11-02 11:01来源:四川党的建设农村版
文/本刊记者  舒小铃

转发信息、买东西、抢红包、点赞……微信功能强大又好耍,可是其中暗藏的法律风险你注意到了吗?看似私密的朋友圈,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私人空间,当一波又一波新玩法出现时,请注意别踩到了法律的“红线”。

微信发红包可能会演变成赌博

“20元5包,最少的发(群主免死,抢来的钱用来发奖励和福利)……”这样的微信抢红包你是否经常在参加?如果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这样的抢红包就会演变成赌博。
最近,各地都查处了一批利用微信群抢红包涉赌的案件。

浙江台州警方前不久破获的一起“微信代发红包”形式的赌博案件,涉及北京、上海、广东等十余个省、市,涉案人员300余人,涉案金额累计1000余万元。

这起案件的微信群有严格的规则,由群“代包手”(相当于每一场的庄家,通常由群主聘请)代发红包,群内的人员抢红包,抢到金额最小的人发下一个红包,“代包手”要抽头(指拿回扣)红包总金额的5%—10%。如有陌生人加入群需缴纳一定的押金,以防止陌生人只抢红包,不发红包。

为了追求刺激,群主还设立了奖励制度,特殊数字如“1234”“1111”等奖励88.88元—288.88元,并从抽头的钱中抽出一部分设立“奖池”作为奖励资金。

这样的行为为何会涉赌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凡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或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具有其中之一,就属于“开设赌场”行为。

也就是说,微信群的这种押注行为属于开设赌场,群主会涉开设赌场罪或聚众赌博罪,“代包手”是从犯。其中单纯参赌人员尽管不构成赌博罪,但有可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处以拘留、罚款处罚。如果有人为抢到更多红包在红包群中装“作弊器”,则属非法占有,达到一定金额就涉嫌诈骗。

因此在玩抢红包时,群成员一旦发现红包数额较大或者有人抽成、有人只赚不赔等异常情况,应提高警惕,主动停止游戏,必要时应向司法机关报案。

还让人关心的是,朋友同事间的微信抢红包算不算赌博呢?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就是判断涉嫌赌博的依据。因此,如果是朋友间的小额互发,没有营利性质的抢红包,可视为赠予,不涉及违法。

随手转发   小心惹上大麻烦  

朋友圈里卖东西,卖的就是广告转发量。如果有人请你帮转发一下,小心,这可能会让你摊上事。

从9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广告法》中明确规定,自然人在自媒体发布广告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前规定的广告发布者仅限于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按照新《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例如,你的朋友购买使用了你在朋友圈里转发的面膜后,出了问题找不到最初卖面膜的人,他就有权利要你赔偿损失,所以对于转发广告还是谨慎点好。

如果转发的不是广告,同样可能会涉及其他问题,比如侵犯版权。2014年6月,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微信公众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该案中,原告中山商房网科技公司诉称,被告中山暴风科技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擅自转载其作品,故请求确认被告中山暴风科技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并请求赔礼道歉并赔偿1元钱。最终,广东中山法院判决原告中山商房网科技公司胜诉。

传销这个社会“毒瘤”,也正利用微信转发反弹。今年央视报道了国内首例被判决的微信传销案,自称“亚洲催眠大师”的陈某打着“月入百万”的旗号,在南京、上海等地授课,教人微信营销,让大家购买这些课程的代理权、发展新会员。而其实他所说的微信营销,无非是通过加好友,把他的营销课程到处转发。

如果转发的是其他消息,后果可能会更严重。

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广受关注,其中一款新增加的规定涉及微信:“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今后在微信上发布关于险情、疫情、警情等消息前,一定要核实信息的准确性,三思而后行。

朋友圈不是“后花园”

前不久,中国人民大学孙家洲教授“清理门户”事件闹得沸沸扬扬。历史学系硕士生郝相赫在朋友圈对某些教授出言不逊,孙家洲教授遂在朋友圈发言要断绝师生关系。尽管两人的发言都是在相对私密的朋友圈,但还是闹得人尽皆知。

成为公共事件后,师徒二人都表示原本认为朋友圈是私人空间,没想到会有如此影响。

从法律上看,朋友圈真的是私人空间吗?

有律师曾对此问题作出分析认为,微信朋友圈作为一种新型的网络空间,虽然冠予“朋友”二字,但并非属于真正的“私人空间”。事实上,如果属于私人空间,则往往具有其私密性,空间主人在主观上应当不具有披露信息让人知晓的心态。所以,按照微信朋友圈现有特点,在法律上应当定义为“一个不特定的人群”,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社会大众,属于公开场合。因此,在这里发布信息明显具有公开性。

如果涉及他人隐私或者辱骂诽谤他人的,发布者将要受到法律的处罚。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法院曾披露过这样的案件:陈某与刘某同为某知名电器公司员工,陈某称,自己和刘某为电器公司的同事,平时因为性格不合关系不好。2015年7月,刘某先后在朋友圈发布陈某照片,并称“陈某是某某电器公司(另一知名电器公司)的贼,现在跑我们公司来了”,并扬言“我要每天警告大家一次”。
微信发出后,公司领导和同事对陈某议论纷纷,陈某非常气愤,造成严重的心理压力,遂将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某需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冯雅可
编辑:陈艾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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