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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纠纷咋维权(总第275期)
2015-11-02 10:57来源:四川党的建设农村版
案例一
去年8月,于先生和同事一起,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北京、承德4日游。抵京次日,旅行社工作人员带队安排乘坐大巴车前往承德。于先生坐在大巴最后一排,途中车行至一路况较差路段时,车辆剧烈颠簸,由于未系安全带,于先生从座位上摔下受伤,被诊断为粉碎性腰椎骨折。
于先生认为,旅行社是造成他意外受伤的直接责任者,应对其损失予以赔偿,故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4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于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应负有一定的责任。
结合司法鉴定作出的伤残等级评定,法院依法判决旅行社赔偿于先生医疗费、伤残补偿金、护工费、营养费共计161372元。

说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及第十一条的规定可知,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同时,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也即是说,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如果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可知,如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故法院判决于先生对损害后果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例二
梁峰和赵晶夫妻两人去年11月跟随某旅行社前往海南旅行。旅行途中,两人在一旅游购物点购买了珠宝首饰,后经鉴定首饰为假货。梁峰认为其购买到假货是因为导游误导所致,经与旅行社协商赔偿未果,2015年2月3日,梁峰夫妻二人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4000元。
法庭上,梁峰称被告提供的旅游行程单中说明,如被告误导购物构成违约就支付每人2000元违约金。在旅游过程中,被告误导购物,造成自己购买了假货。
旅行社则辩称,公司向原告提供的行程单上载明全程不增加任何购物点,违约赔付每人2000元,但是也明确写明,部分景区、酒店内设有购物场所,属于自行商业行为。原告在该景区内的购物点自行购物,公司对此并不知情因此并没有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某旅行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增加购物点的违约行为。按照双方旅游行程单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的旅游服务中包括某文化旅游区。被告将原告带至该文化旅游区内的购物点由原告自行购物,并不属于被告在旅游计划外另行增加购物点的情形,此外原告在购物过程不存在被强迫,因此被告在履行旅游合同过程中并不存在增加购物点的违约行为。
因此本案的审理法院并未支持消费者的诉求。

案例三
2013年10月19日,钱某、孙某与某旅行社签订《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约定二人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出国游,每人费用82800元,包含往返全部交通费用。
2014年1月13日,旅行社组织钱某、孙某出行,因为北京到多哈的转乘飞机晚点,钱某、孙某在多哈滞留一天,第二天才乘坐飞机到达圣保罗,但是从圣保罗到玛瑙斯的机票因为是旅行社代购的特价机票,始终无法完成改签。该旅行社遂要求钱某、孙某自行出钱购买从圣保罗至玛瑙斯的机票,钱某、孙某无奈只能自行出钱购买了机票。
回国后,钱某、孙某将该旅行社起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支付圣保罗到玛瑙斯的机票费用每人8922.41元人民币,共计17844.82元人民币。旅行社却认为,是因为航空公司飞机晚点,才造成圣保罗至玛瑙斯的机票无法使用,这属于意外事件,应当由航空公司承担责任,旅行社没有责任。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钱某、孙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
本案中钱某、孙某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出国游,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中约定旅游费用包含了全部交通费用。两人从北京至多哈段的行程航班延误而导致了后续圣保罗至玛瑙斯段行程需要改签,虽然延误是由于航班延误所致,但负有购买机票义务的旅行社在购买机票之时也应当尽到注意义务,对航班延误等事项进行充分考虑。本案中由于旅行社购买的是特价机票,钱某与孙某后续航班机票无法改签,另外,旅行社对购买无法改签的特价机票也未对消费者尽到告知义务,因此,旅行社应当承担他们额外购买机票的损失。

法事咨询
旅游时被“宰” 如何有效维权

国庆期间的青岛“天价虾”事件弄得人心惶惶,但利用假期出去旅游放松又是时下很多人的愿望,请问如果真遇到类似的情况,如何才能有效维权?

专家答疑
青岛“天价虾”事件是消费者在旅游途中“被宰”的一种典型现象,这种现象可以还原为因价格不合理引起的价格投诉案件,那么,消费者应当怎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可知,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如果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如果游客在旅游过程中遭遇到类似“天价虾”事件的情况,除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外,还可以请求旅游地消费者协会调解纠纷,或者向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价格投诉,除此之外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

(本期说法专家:贺玲) 
编辑:陈艾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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