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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不许权力再“任性”(总第274期)
2015-09-30 13:13来源: 四川党的建设农村版
文/罗智刚

当前,一些地方违法占用耕地、林地、湿地现象屡禁不止,森林、湿地减少,生物多样性遭受破坏在局部地区呈加剧趋势。这些问题的背后,既有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问题,也有认识偏差的主观因素,根源还在于权力“任性”、监管缺位。

最近,中办、国办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直面自然资源屡遭损害、生态环境日益脆弱的重大问题,用制度的方式规范、约束权力不再“任性”。《办法》对“权力引发的生态问题怎么办、权力造成的生态损害怎么管”等问题进行了正面回答,填补了生态问责、权力制约的制度空白,目的就是要规范、约束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的权力,让权力在自然规律、政治规矩的笼子里正常运转。

但是,如何真正有效有力地贯彻落实,却是一个亟待认真思考和客观面对的现实问题。第一,生态损害是个隐性现象,需要较长时间的累积才会爆发问题,不像安全事故是显性现象,如何定责、怎样追责,追哪一届政府或哪一任干部的责?是个理不清的问题。第二,严格追责如何来落实,由谁来唱红脸、谁来动议?《办法》规定的实施主体为“负有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具体地说也就是环保局等工作部门,比如说一个市的环保部门要主动问责市委、市政府,或者主动问责县委、县政府,这在现行的政治体制下,运转起来会异常艰难。第三,广大人民群众是生态环境变化最直接、最灵敏的接触者,如果缺乏群众的参与和监督,生态损害问责恐将成“镜中花”、“水中月”。只有对这些问题再调研、再完善,问责措施更具体,才能让《办法》更好地落地生根,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编辑:陈艾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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