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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拐同罪 你支持吗?(总第271期)
2015-07-03 09:19
本刊记者 雷怡安

“六一”前夕,中央电视台制作的《守护明天》,播出了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专题节目,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反响。人们在痛恨人贩子的同时,也对助长人贩子的买家产生了极大的愤慨,于是一场“买拐能否同罪”的话题在社会各界产生了激烈的争论。
下面我们先介绍两起案例,也许在案例中,读者可以更深刻地理解拐卖拐买对一个人、一个家庭的毁灭性有多大。

案件一:睢宁性奴案

江苏徐州睢宁岚山镇黄山村40多岁的村民王尔民和第一任妻子生有一女,但女儿不幸早年夭折,前妻因此精神失常离家出走。王一心想要个属于自己的孩子,于是辗转找到了安徽籍男子张某,托他帮忙找个能生育的女子。人贩子几经转手最终将当年17岁的杨咏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杨咏从此成为王的“生育工具”。为阻止其逃离,王竟残忍地在她的脚上拴缚粗重的铁链,还将其全身衣物扒光,拴在喂养鸡鸭和猪的牲畜棚内。21年后,已经38岁的杨咏终于被公安机关解救出来,但此时的她因为精神上深受刺激,患上了精神分裂症。而在这21年中,杨咏的父亲因为悲伤过度已经去世,母亲也换上了严重的糖尿病。

判决结果:王尔民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以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以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

案件二:5岁被拐,至今杳无音讯

林某系福建省仙游县盖尾镇一农民,1990年在四川省旺苍县城做生意时结识了租住在其隔壁的李某。后二人共谋由李某出面寻找小男孩再由林某带至福建出卖。1990年10月7日,李某以“买糖吃、坐车耍”的手段将邻居之子李文韬(时年5岁)骗至其租住房内。次日,林某、李某二人将李文韬带至福建省仙游县林某的家中。事后,林某以3300元将李文韬卖出,支付了李某来去的车费外,分给了李某现金500元,其余赃款被林某挥霍。1992年11月18日林某因涉嫌拐卖人口罪被旺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一直在逃,2010年11月9日由福建省仙游县公安局抓捕归案。被拐卖的李文韬至今仍下落不明。

判决结果:林某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000元。  

俗话说“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这里可以将“杀戮”理解为这一起起拐买和拐卖的罪恶行径。严惩拐卖,拐买又该当何罪呢?我们请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廖静怡老师谈谈对买拐同罪的看法。

记者:已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这条修改建议,应当如何理解?

廖静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可见,现行刑法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认为是犯罪。只是现行刑法规定了如果“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也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拟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明确了不存在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一律入刑。

记者:拐买和拐卖一旦同罪,将对拐卖妇女、儿童的利益集团带来怎样的打击?

廖静怡:“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消灭买方市场,是从根源上杜绝拐卖妇女、儿童的最好方法。此次修改再次强调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并加大了刑事处罚力度。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人不存在侥幸心理,一旦做出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就是犯罪,将受到刑法处罚。没有人愿意冒刑法风险收买妇女、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的利益集团也就没有“利益”可图,从而大大降低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数量。

记者:除了将买拐同罪入刑,还有什么措施能够减少或者杜绝拐卖行为的发生?

廖静怡:减少和杜绝拐卖行为的发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加大法律打击力度,严惩买卖双方。提高买卖妇女、儿童的违法成本,给违法的所有涉事者以严厉打击。二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孩子监护人的防范意识,共同打击犯罪。三是完善制度建设,给有需要的父母更多选择。比如完善收养体制,对于有需求的夫妻合法收养儿童途径;完善社会养老体制,逐渐淡化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给贫困家庭、养老家庭更多的社会保障,杜绝泯灭人性的违法行为发生。四是发展公益打拐。充分利用民间力量,通过网络技术手段,在众多志愿者的参与下提高打拐效率。五是健全打拐长效机制。在接到报案后必须立即启动查找工作,打破警种界限和常规做法,充分调动警务资源,快速查找失踪妇女、儿童。(责编:李妍婕)

呼   吁

买方通常是“正经人家”,从现行惩罚的虚置到“买拐同罪”,可极大提升犯罪成本,这势必对他们是否选择犯罪将起到重要作用。可见,买拐同罪,这个必须有。        
 ——《法制日报》

现在我们根据法律的规定,必须对终端买主这种犯罪行为进行打击,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来遏制、甚至杜绝拐卖妇女儿童这种犯罪,两者必须结合起来,光打击一方面是不够的。
——张立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我国法律绝不容忍任何买卖儿童行为,抱着侥幸心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抚养”,最终不仅会“人财两空”,还会受到法律严惩。 
——杜国强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儿童拐卖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买方市场的存在是基于多个因素,比如养儿防老,多子多福这样的传统观念,以及不孕不育等原因。 从法律角度上,加大惩处,将收买者一律入刑,这是给“收买儿童”设立了红线,即人口是不能买卖的。    
但这也有消极方面,就是它可能确实会存在这样一个买卖的需求,于是就转为更为隐蔽、更为黑暗,给打击带来更大难度,同时,也有可能对被拐儿童的安全形成一个危害。
——褚松燕 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学教授

现在打拐的最大困难在于,社会对买孩子的人宽容甚至同情。必须呼吁、推动“买拐同罪”。只有消除买方市场,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拐卖儿童的罪恶。我呼吁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
——“网络打拐”第一人邓飞

编辑:黄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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