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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如何开展(上)
2020-08-21 16:58来源:四川党的建设杂志
近期,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有哪些内容?本期微话题栏目为您梳理。

一、总则

《条例》适用于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设立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以及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者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者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

二、代表的产生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所辖党组织数量、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优化代表结构,确保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

代表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 20% 。

代表产生的主要程序:(1)从党支部开始推荐提名。根据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2)选举单位就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3)选举单位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查。(4)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

注意:(1)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2)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3)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当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三、委员会的产生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 20% 。

产生的主要程序: (1)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2)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3)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进行选举。(4)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会,其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注意:(1)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一般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补选。(2)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责编/蒋筱青)

编辑:陈艾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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