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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2021-12-31 14:59来源:四川党建网
严格责任追究是责任制中最具严肃性和约束力的环节,是推动责任制落实、形成齐抓共管合力的有力手段。当前,由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刚性”不足、“弹性”有余,导致责任制落实难以到位,影响了责任制的权威性和实效性。笔者认为,应从制度建设方面下功夫,以严格倒查,严厉追责为切入点,建立切实可行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机制。

首先要明确责任主体,从根本上解决“追责主体是谁”的问题。从以往违纪案例剖析来看,只追究领导班子或涉案领导干部的责任这样的定义只是泛泛而谈,过于笼统,不能严格界定到底是哪一个人的责任:如果是班子责任,是否全体班子成员都要追责;如果是单一涉案领导,是否有上级授意的问题。这样,在查办案件时难免产生“冤假错案”“连坐”等不公平情况。对于那些“屡教不改”“频频发案”的单位,必须追究该单位纪委书记或者党委书记的领导责任,同时对于出现上述情况单位一把手工作调动或者离退休的,也要做出硬性规定,这样或许能有效避免“人走责任免”“退休啥不管”的灰色地带。

其次是要明确追责程序,从制度上明确“怎么追究责任”的问题。在追究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时,怎么追责、追查多深、追查节奏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具体问题。对于党风廉政建设追责机制,需做好程序追责的前提思考,采取“提出问题—审理问题—决定是否追责—立案调查—执行司法界定”环节较为合宜。当然,还要给保障追责主体申诉的权利,对于案件调查执行结果要全程公平、公正,全程监督。除了严格执行程序运行外,给受追责人的申诉权利也是保证查办案件不失水准的重要体现。

最后要明确追责情形,防治“乱追责,显政绩”。在查办党风廉政建设案件时,要做好追责的情形和责任的界定准备工作。一是要明确哪些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需要追究责任或责任倒查,不能以偏概全,凡是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挂钩的工作都要实行问责,如果这样,难免会使干部产生“做得多,错得多,不如少做少犯错”的消极情绪。二是明确责任的界定范围,不能搞“一人犯错,集体连坐”的封建式惩罚制度。明确领导责任和主体责任、现任责任和前任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班子集体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等,通过科学合理的方式明确责任追究情形,不仅能彰显从严治党战略部署,还实现了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彭州市通济镇人民政府 杨颖鑫)
编辑:黄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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