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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2021-06-04 11:10来源:四川日报
近日,省委印发了《四川省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实施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高新时代党全面领导农村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的农村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健全党领导农村工作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让广大农民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

第三条 四川是农业大省,农村工作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坚持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以下简称“三农”)问题作为重中之重,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多予少取放活,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实现由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跨越。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在中央统筹下,实行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

第五条 省委全面领导全省农村工作,定期研究农村工作,定期听取农村工作汇报,决策农村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召开农村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农村工作的决策部署,制定出台农村工作政策措施,抓好重点任务责任分工、重大项目实施、重要资源配置等;在领导体制、工作体系、考核机制等方面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做到一盘棋谋划、一体化推进。

第六条 省委设立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在省委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省委负责,向省委请示报告工作。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发挥农村工作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统筹推进本领域相关任务落实。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农村工作的领导,落实职责任务,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

市(州)、县(市、区)党委应当设立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市(州)党委应当把农村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听取农村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发挥好以市带县作用。

第八条 县(市、区)党委处于党的农村工作前沿阵地,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管用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职责清晰的责任体系,每季度研究农村工作,确保党中央及上级党委关于农村工作的要求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至3次,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分析研判农村经济社会形势,研究重大政策,协调重大问题,审议重要文件,统筹协调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点工作,督促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农村工作的决策部署。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出台重要涉农政策应当征求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并进行备案,每年年初和年底向同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本部门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工作计划和执行情况。市(州)、县(市、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上一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年度工作述职。

第十条 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委农办)是党委农村工作部门,承担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履行决策参谋职能,组织农村工作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件起草;履行统筹协调职能,整合各方力量共同推进农村工作;履行政策指导职能,审核把关涉农政策文件;履行推动落实职能,牵头推动党委农村工作部署落实,分解工作责任、定期通报进度;履行督导检查职能,组织开展考核考评,依规依纪依法实施农村工作领域监督问责工作。应当加强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建设,做好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农村工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对于农村工作领域的重大事项,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向上级党委、政府,市(州)、县(市、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向上一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向同级党委、政府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联系点制度。省级领导定点联系1个市(州)、1个以上涉农县(市、区)的乡村振兴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应当参照省上做法,建立领导干部联系指导乡村振兴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应当完善农村工作领导决策机制,注重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作用,注重发挥智库和专业研究机构作用,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十四条 加强党对农村经济建设的领导。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持续改善农田水利设施条件,确保省内粮食总量平衡、基本自给。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10+3”现代农业体系,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落实农民增收县委书记县长负责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现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第十五条 加强党对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领导。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推进村民自治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平安乡村建设。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促进农村社会公平正义。坚决取缔各类非法宗教传播、邪教渗透活动,巩固农村基层政权。

第十六条 加强党对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教育。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和农村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移风易俗,深入开展农村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展农民文化知识、职业技术培训,增加乡村优秀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和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第十七条 加强党对农村社会建设的领导。坚持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健全城乡民生共享发展机制,加快改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条件。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乡村社会。

第十八条 加强党对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施“美丽四川·宜居乡村”建设行动。

第十九条 加强农村党的建设。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推行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选优配强村党组织书记,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议事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持续加强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基本阵地、基本制度、基本保障建设。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农村纪检监察工作,加强乡村振兴审计工作,把落实农村政策情况作为巡视巡察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农村权力运行监督制度,持续整治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党委应当把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作为基本要求,加强农村工作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培养、配备、管理、使用机制。注重选拔熟悉“三农”工作的干部充实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选优配强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党委农村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选派优秀干部到乡村振兴一线岗位,注重提拔使用实绩优秀的农村工作干部,县直机关提拔副科级以上干部应当优先考虑具有镇村工作经历的干部。加大“三农”政策培训力度,将“三农”政策和相关知识培训纳入各级干部教育培训计划。

第二十一条 加强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将乡村人才振兴纳入党委人才工作总体部署,健全适合乡村特点的人才培养机制。建立县域专业人才统筹使用制度和农村人才定向委托培养制度。大力提高乡村教师、医生队伍素质,推行岗编适度分离机制。实施城市各类专业人才下乡定期服务乡村机制,强化人才服务乡村激励约束。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队伍,加强优秀农民工回引培养工作,造就更多乡土人才。

第二十二条 注重发挥改革推动作用,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规范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创新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

第二十三条 注重发挥规划导向作用,制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合理确定县域内乡村的发展类型,编制“多规合一”实用性村规划。加强对乡村风貌的管控和引导,系统保护自然风光、田园景观和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及历史文化资源。

第二十四条 优先保障乡村发展用地,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振兴新增建设用地需求。

第二十五条 把农业农村作为一般公共预算优先保障领域,健全财政支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持续加大公共财政对乡村振兴的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不断增加。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鼓励市(州)、县(市、区)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予以债券资金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县域地区的信贷投放,逐步提升县域存贷比并保持在合理范围内。建立健全城乡统一、公平均衡的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化、农业科技推广、交通运输投入经费保障机制。

第二十六条 注重发挥科技教育引领作用,深入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健全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现代农业教育体系、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把农业农村发展转到创新驱动发展的轨道上来。

第二十七条 注重发挥法治保障作用,健全农业农村法治体系,加强农业综合执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自觉运用法治方式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发展、维护农村稳定,提高党领导农村工作法治化水平。

第二十八条 发挥群团组织的优势和力量,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等积极作用,支持引导农村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发展,鼓励社会各界投身乡村振兴。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九条 健全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考核机制。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是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建立责任制清单。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下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开展督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问责追责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每年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实行市(州)、县(市、区)党政和省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纳入省委、省政府综合目标绩效考核结果,并作为对市(州)、涉农县(市、区)党委、政府和省直涉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农村工作职责,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予以问责;对农村工作履职不力、工作滞后的,上级党委应当约谈下级党委,本级党委应当约谈同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委应当建立激励机制,按照规定表彰、表扬和奖励在农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十四条 实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干部在推进农村工作中敢于担当作为、勇于改革创新、乐于奉献为民。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黄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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